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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瞭解客戶(known your customers, KYC)

摘自最新台灣銀行業實務(三版) 林宜學著 宏典文化出版

一、專業投資人與非專業投資人

銀行招攬或促銷業務,首先需瞭解該客戶為專業機構投資人、專業投資人或非專業投資人。專業機構投資人及專業投資人具有專業之投資知識,應能判斷金融商品之報酬與風險,自行決定投資之標的、時點。而非專業投資人又稱為一般客戶或一般投資人,因未具有足夠的金融專業知識,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銀行應充分瞭解其風險承擔能力,推介適合之金融商品。

()專業投資人

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之規定,專業投資人或稱專業客戶,係指投資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1.專業機構投資人

係指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機構。

2.專業投資法人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5,000萬元之法人或基金。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3.專業投資自然人
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並以書面向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為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

(1)提供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投資(交易)逾新臺幣300萬元之等值外幣,且於該受託、銷售機構之存款及投資(含該筆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臺幣1,500萬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2)投資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

(3)投資人充分了解受託或銷售機構受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得免除之責任,同意簽署為專業投資人。

有關專業投資人應符合之資格條件,應由銀行盡合理調查之責任,並向委託人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

()專業投資人

未符合上揭條件之一者,為專業投資人亦稱非專業客戶或一般客戶。

此外,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專業投資人得以書面向銀行申請變更為非專業投資人。但非專業投資人在未符合前項專業投資人之資格前,不得申請變更為專業投資人。

二、充分瞭解客戶之作業準則

對於客戶身分、財務背景、所得與資金來源、風險偏好、過往投資經驗及開戶目的與需求等必須充分瞭解,才能為其財務或資產負債做精確的規劃或配置。充分瞭解客戶之作業準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接受客戶原則

應依各項商品或服務分別訂定客戶往來之最低金額及條件,以及得拒絕受理客戶之各種情事。

()瞭解客戶之審查

1.應訂定瞭解客戶之審查作業程序及應留存之基本資料,包括客戶之身分、財務背景、所得與資金來源、風險偏好、過往投資經驗及委託目的與需求等。該資料之內容及分析結果,應經客戶簽名確認。

2.接受客戶簽訂信託契約時,須有適當之單位或人員,複核客戶簽約程序及所提供文件之真實性與完整性後始得辦理。

()評估客戶投資能力

評估客戶之投資能力及接受客戶委託時,除參考前款資料外,應綜合考量下列資料:

1.客戶資金操作狀況及專業能力。

2.客戶之投資屬性、對風險之瞭解及風險承受度。

()定期檢視制度

銀行應建立業務人員定期以電話或親訪客戶制度,以瞭解客戶財務、業務變動之狀況,並及時更新客戶資料檔,並配合檢討評估客戶投資能力。另內部稽核人員並應定期查核客戶之檔案,以確保其一致性及完整性。其檢視及查核之頻率得視往來關係之規模、複雜度及風險程度而定。

()客戶資料運用及保密

客戶資料運用、維護之範圍及層級,防範客戶資料外流等不當運用之控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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