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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2-11
裁判字號:97年保險上易字第8號
案由摘要: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32、35 條(94.02.05)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第 3、5 條(94.06.08)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27 條(96.07.04)
民事訴訟法 第 78、449 條(96.12.26)
要 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2 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
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揆其
立法理由略謂,保險人之給付既係基於被保險人繳交保費所生,性質上屬
於被保險人賠償責任之承擔或轉嫁,且責任保險之存在目的,即是在減輕
責任人之負擔,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來說,即是在減輕肇事後之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故保險人所為之給付,自應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
一部分,而得減免其損害賠償,倘損害已完全被滿足,則肇事者不須再為
賠償,否則將造成受害人之不當得利;反面言之,如被害者已從被保險人
處獲得完全賠償,自不得再向強制責任保險人請求賠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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