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金融研訓院第九屆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試題


科目:授信法規    測驗日期96.1.21       林崇漢解析


(2)1.下列何者不是銀行法所稱「同一關係人」之範圍?
(1)
配偶擔任負責人之企業 (2)三親等以內之姻親 (3)二親等以內之血親 (4)配偶
【解析】「同一關係人」是指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2)2.下列何者非屬銀行法所稱之擔保授信?
(1)
經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之授信 (2)經中小企業互助保證基金保證之授信 (3)經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之授信 (4)經國庫主管機關保證之授信
【解析】銀行法第十二條第四款所稱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係指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華僑信用保證基金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


(2)3.依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辦理中期放款之總餘額有何限制?
(1)
不得超過其所收存款總餘額 (2)不得超過其所收定期存款總餘額 (3)不得超過其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二十 (4)不得超過其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


(1)4.依銀行法規定,除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外,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至少達多少比率以上之企業,為無擔保授信?
(1)
百分之三 (2)百分之四 (3)百分之五 (4)百分之六


(2)5.甲為某商業銀行之總經理,則該商業銀行得對下列何者辦理無擔保授信?
(1)
甲之侄兒 (2)甲之堂兄 (3)甲之父 (4)甲之孫
【解析】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以上者,為「主要股東」,故甲父無須與甲之持股合併計算。


(1)6.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關係企業為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行為之加計總額或比率,應於每營業年度第二季及第四季終了多久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1)
一個月 (2)二個月 (3)三個月 (4)六個月


(4)7.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所謂「子公司」,除指控制性持股之類型外,係指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多少比率之其他公司?
(1)20% (2)30% (3)40% (4)50%


(2)8.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對有利害關係者辦理授信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不得為無擔保授信 (2)擔保授信金額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時,始應經董事會審議 (3)為擔保授信時應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4)所稱有利害關係者,包括該金融控股公司之大股東為合夥經營之事業
【解析】對同一授信客戶之每筆或累計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該子公司淨值(業主權益)百分之一者,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1)9.下列何者為現行金融機構合併法之主管機關?
(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財政部 (3)中央銀行 (4)經濟部


(3)10.同一業別金融機構合併時,逾越銀行法令有關關係人授信規定者,其調整期限(不計申請延長)最長為幾年?
(1)
三年 (2)四年 (3)五年 (4)六年
【解析】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後,因合併而有逾越法令規定範圍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調整。前項同一業別金融機構合併時,調整期限最長為二年。但逾越銀行法令有關關係人授信或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規定者,調整期限最長為五年。必要時,均得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


(2)11.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適用下列何種稅率?
(1)
銀行業之印花稅 (2)銀行業之營業稅 (3)一般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4)銀行業之證券交易稅


(2)12.下列何者為掌理外滙業務之主管機關?
(1)
財政部 (2)中央銀行 (3)經濟部 (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解析】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掌理外匯業務機關為「中央銀行」。


(2)13.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有關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提供資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絕不可對第三人提供資料 (2)除依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者外,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之義務 (3)對債權人應提供客戶資料 (4)對債務人應提供客戶資料
【解析】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除依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者外,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之義務。


(3)14.銀行對授信債務人已取得債權憑證,該債權憑證仍載有利息債權未受償,請問該利息債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為幾年?
(1)
一年 (2)二年 (3)五年 (4)十五年
【解析】利息、紅利、租金、瞻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4)15.小櫻至銀行提款,於提款單上填寫提領新臺幣(下同)五萬六千元,銀行行員付款時,誤付為六萬五千元,小櫻未點明數額即離開銀行。稍晚,該行員發現溢付九千元時,如欲向小櫻請求返還溢付金額,其請求權基礎為何﹖
(1)
侵權行為 (2)消費借貸契約 (3)消費寄託契約 (4)不當得利
【解析】小櫻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係屬不當得利,所謂不當得利,乃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3)16.依民法有關利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遲延之債務,對於利息,須支付遲延利息 (2)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 (3)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4)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六
【解析】1.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但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2.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4.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其他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4)17.依民法第五一三條之規定,有關承攬人之抵押權登記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須為抵押權登記始得行使 (2)承攬人請求抵押權登記應由定作人配合辦理,但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 (3)承攬人為抵押權登記之請求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 (4)承攬人就修繕報酬不得請求抵押權登記
【解析】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2)18.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稱為下列何者?
(1)
委任 (2)保證 (3)合夥 (4)承攬


(1)19.依民法規定,保證人是否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1)
可以 (2)不可以 (3)可否抵銷要事先書面約定 (4)經法院公證之債權人始可主張抵銷
【解析】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1)20.依民法有關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 (2)時效消滅後所為之給付,債務人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3)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提起訴訟之日起,重行起算 (4)退職金之各期給付請求權,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解析】2.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3.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4.利息、紅利、租金、瞻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21.依公司法規定,有關公司保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公司除因業務交易行為有必要者外,不得為保證人 (2)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為保證人之規定時,如公司受有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3)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為保證人之規定時,應與公司負連帶保證責任 (4)公司不得依章程規定為保證人
【解析】1.公司除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2.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為保證人之規定時,如公司受有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1)22.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其效果如何?
(1)
不得對抗第三人 (2)無效 (3)得撤銷 (4)效力未定
【解析】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1)23.依公司法規定,有關公司重整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法院裁定重整後,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當然停止 (2)進行重整程序所發生之費用,因裁定終止重整,喪失優先於重整債權受償之效力 (3)公司重整完成後,公司債權人對於公司債務之保證人之權利,因公司重整而受影響 (4)對公司之債權,在重整裁定前成立者,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時,仍得對擔保物行使別除權
【解析】(2)進行重整程序所發生之費用,不因裁定終止重整而受影響,(3)公司重整完成後,公司債權人對公司債務之保證人及其他共同債務人之權利,不因公司重整而受影響,(4) 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者,為優先重整債權,其有抵押質權或留置權為擔保者,為有擔保重整債權,無此項擔保者,為無擔保重整債權,各該債權,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


(2)24.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之執行,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外,由下列何者決議行之?
(1)
董事長 (2)董事會 (3)監察人會 (4)總經理
【解析】公司業務之執行,除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1)25.依公司法第一六七條之一有關公司收買自家股份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1)
公司須經股東會決議,始得收買公司已發行之股份 (2)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公司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3)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 (4)公司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解析】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規定: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公司依此規定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公司依此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2)26.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稱為下列何者?
(1)
支票 (2)匯票 (3)本票 (4)保付支票


(4)27.依票據法規定,二人於票據上共同簽名時,應如何負擔票據責任﹖
(1)
各負擔二分之一 (2)依簽名先後決定應負責之順位 (3)由法院裁定該二人負擔比例 (4)該二人應連帶負責
【解析】二人以上共同簽名者,應連帶負責。


(2)28.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簽發之票據,會影響其他在票據上簽名之效力 (2)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3)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4)執票人向本票保證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解析】1.票據上雖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簽名,不影響其他簽名之效力。2.票據上之權利,支票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3.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2)29.支票之發票地為台北縣,付款地為澎湖縣,其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多久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1)
三日 (2)七日 (3)十五日 (4)二個月
【解析】台北縣與澎湖縣在同一省,付款提示期限為七日。


(3)30.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經多久期限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1)
四個月 (2)六個月 (3)一年 (4)三年


(2)31.下列何者不符票據法之規定?
(1)
支票發票人於付款提示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2)票據上之記載,除日期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3)一部分之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 (4)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解析】票據金額不得改寫,如有錯誤,應將票據作廢,重新簽發,其他記載若有改寫則應於改寫處簽名蓋章。


(2)32.背書附記條件者,該條件在票據上之效力如何?
(1)
票據全部無效 (2)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3)其條件有效 (4)其條件效力未定
【解析】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4)33.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設定動產抵押權應辦理下列何種手續,才能有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1)
應在借款契約上約定 (2)借款人與債權銀行簽訂書面契約,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3)借款人對債權銀行提出書面承諾 (4)借款人與債權銀行應以書面訂立契約,並且向登記機關辦妥登記
【解析】動產擔保交易應以書面訂立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34.甲訴求於丙清償借款已獲勝訴確定判決,丙死亡後,其法律效果如何?
(1)
甲得對丙之繼承人執行 (2)確定判決視為無效 (3)返還借款請求權時效延長為五年 (4)視為甲已免除丙之債務
【解析】取得執行名義者,除當事人外,對於下列之人亦有效力:
1.
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
2.
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該他人及訴訟繫屬後為該他人之繼受人,及為該他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
甲得對丙之繼承人執行。


(1)35.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多久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1)
一日 (2)二日 (3)三日 (4)五日


(3)36.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後,逾多久期限者,不得聲請執行?
(1)
十五日 (2)二十日 (3)三十日 (4)六十日


(2)37.債務人就已遭執行法院查封之不動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尚有完全之處分權 (2)喪失處分權 (3)可以設定抵押與任何債權人 (4)可以移轉與任何第三人


(3)38.依強制執行法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幾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
(1)
一個月 (2)二個月 (3)三個月 (4)四個月


(1)39.依破產法規定,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多久期限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破產之聲請?
(1)
七日 (2)十五日 (3)一個月 (4)三個月


(4)40.下列何者不符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1)
事業不得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2)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3)事業為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得報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許可為聯合行為 (4)聯合行為係指事業以契約等合意方式,與無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
【解析】所謂「聯合行為」是指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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