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活人錢難賺 銀行改攻死人財


2008-07-23 中國時報 【陳怡慈/新聞分析】


     全球經濟走下坡,股市欲振乏力;債市通膨蠢動,央行升息資本利損聲響不停,可以說,股債市都歹年冬、錢難賺,但,銀行財富管理業務還是要推啊,老闆在法說會上已經講出口的績效目標還是得努力達陣啊,怎麼辦呢?既然活人錢難賺,也許,想想如何發死人財,還有機會確保年終獎金不縮水。


     這也是國內兩大信託機構,合併中信局之後,躍升成國營信託業翹楚的台灣銀行,以及民營信託第一大的中信銀,願意把遺囑信託訂在簽約費每筆十萬元,高貴不貴的原因所在。老實講,這價碼對有錢人,有遺囑信託需求者來講,的確是九牛一毛。


     做遺囑信託的前提是要有錢,就算外頭有情人、有非婚生子女,關係複雜,還是擔心小孩不聽話,前提都還是,名下得有資產,不管房子、土地、股票還是債券,如果沒錢,管他外頭有多少女人或男人,與繼承人之間的關係有多複雜,都不太需要大費周章立遺囑來決定資產如何運用與分配。


     既然遺囑是有錢人的專利,銀行對有錢人只賺小錢,不無度小月、拼業績的無奈。國內最早做遺囑信託的是中信局,做過這業務的人都知道,遺囑信託真的很複雜,銀行跟客戶的關係,不像個人財產信託,包括:信託目的、信託財產、管理處分等,都已經定型且有既定規則可以遵循。


     由於立遺囑之人的財產會變動,例如美國次級房貸風暴讓原本3000萬元股票變成剩下300萬元。繼承人的情況也會變,例如明年又多生了一個小孩,或是原本指定繼承的人過世了,一般而言,信託銀行如果夠專業,除了必須協助客戶釐清楚什麼樣的信託架構最有利,此外,就是每年至少應該主動幫客戶檢視一次財產變化或繼承人變化情況。


     也因此,對已經訂定遺囑信託的民眾來講,如果你的銀行沒有每年至少主動幫你檢視一次信託架構,這種銀行可以早早把它甩了,因為這代表連最基本的專業都沒有,千萬別被便宜的簽約費給騙了,簽約費只是入門磚,後續的服務態度更重要。


搶做遺囑信託 簽約只要十萬


2008-07-23 中國時報 【陳怡慈/台北報導】


     財富傳承如何突破「富不過三代」的緊箍咒?兩大民營與國營信託龍頭:中信銀、台灣銀行,近來瞄準「遺囑信託」業務,推出不論交付信託的遺產多寡,就算多達五千萬或五億元,只要信託架構別太複雜,一律只收十萬元簽約費、三千元修約費。


     香港藝人沈殿霞患肝癌病逝,留下約新台4億元遺產給愛女鄭欣宜,據香港媒體報導,沈殿霞已在去年訂定信託,將名下資產轉以信託基金方式運作;美國知名企業家族,例如:杜邦、甘迺迪、洛克非勒等,均是以遺囑信託方式,來安排家族資產分配及傳承,以達到資產永續及遺族照顧等目的。


     遺囑信託跟傳統上立遺囑移轉財產有何不同?中信銀主管解釋,遺囑信託的好處是,可以確定財產可按立遺囑人的意志去做後續管理,例如,王先生留給小孩500萬元,可以跟信託銀行事先簽訂信託契約,要小孩考上博士,才能拿150萬元,要結婚,才能再拿150萬元,要生一個小孩,才能拿剩下的200萬元。


     信託和傳統移轉財產不相同


     倘若是一般遺囑,中信銀主管說,通常500萬移轉到小孩名下後,因財產所有權人已經從王先生變成小孩,很難規範王家小孩以後要怎麼用這500萬元。


     遺囑信託要怎麼做?中信銀主管提醒,遺囑信託的發生效力是「死亡之日」,但是事前就要約定好,包括遺囑的細節,以及「信託事物約定條款」,亦即希望信託銀行如何管理、運用與給付遺產等等,都要「事先」約定清楚。


     一般而言,遺囑信託有七大步驟:


     (一)先立遺囑:須提及是「部分」或「全部」遺產要交付信託。


     (二)確定遺囑效力:要到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三)要確定遺囑執行人:律師、朋友或家人等等,指定一名。


     (四)遺囑生效日就是死亡日。


     (五)遺囑執行人得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六)遺產稅申報完成後,遺囑執行人把遺產交付給信託銀行,交付日即信託生效日


     (七)信託銀行開始管理、運用與給付遺產。


     中信銀預計以十萬元簽約費、三千元修約費,替有需要的民眾量身打造遺囑信託,一旦立遺囑人死亡,財產真正交付信託後,每年按交付信託資產規模,收千分之六到百分之一的資產管理費。


     台銀信託部經理劉玉枝表示,有鑑信託觀念已逐漸被國人接受,台銀也將以「等同中信銀收費行情」,推展有關業務,由於遺囑信託銀行需投注大量時間,每筆十萬元的簽約費,就投入的專業與時間來講,堪稱「物美價廉」。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markyslin 的頭像
    markyslin

    馬克林的世界

    markysl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