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2008.08.11 04:03 am


台灣金融機構相當期待進軍大陸市場,但西進夢可不容易圓。依據大陸法規,外資到大陸設置銀行、證券、資產管理公司,都設下「最近三年未經主管機關處分」或「無重大違法違規紀錄」的資格條件。但台灣15家金控,最近三年僅玉山金與台灣金兩家金控未被處分。


金控業者對於被金管會處分一事憂心忡忡,擔心因此影響大陸市場的布局,也請金管會「高抬貴手」。


某家金控高層說,金管會成立以來採取嚴刑峻法的監理措施,只要稍有違規,都被金管會處以數十萬元到上千萬元的罰款,並發布新聞稿公告周知、留下紀錄。金控業者表示,金管會動輒處分業者,恐讓台灣金融機構因此無法到國外設立據點。


大多數國家的主管機關,對於外資到當地設立據點,都設有「沒有違規、違法」的消極資格限制。


以台灣金融業最想去的中國大陸而言,依據中國大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境外股東的資格條件,其中一項就是「最近三年未經主管機關處分」。


也就是說,金融業者若想去中國大陸申設資產管理公司,只要股東有被處分的紀錄,就不符合資格條件。


不僅資產管理業有此要求,證券業同樣也有。政府最近開放台灣證券業可以間接參股大陸的證券公司,不過,依據中國大陸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境外股東過去三年不能受到主管機關的重大處分,否則就不能申請。


再看中國大陸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外資不論是設立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或在大陸設立分支機構,都必須符合「無重大違法違規紀錄」的條件。


金控業者表示,若要以金控名義向大陸主管機關申設當地的金融機構,只要金控旗下任何一家子公司被金管會處分,就不符合大陸法令對消極資格的要求。


金控業者對於金管會的處分方式也相當不以為然。業者認為,金管會處分違規的業者並沒有錯,但應該要看業者是否故意、有無不當得利或犯罪、或造成嚴重後果。若業者只是一時疏忽,或微不足道的過錯,希望政府可以抓大放小,改用口頭申誡、警告或糾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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