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09-29 工商時報 【記者陳碧芬/台北報導】


     銀行、保經保代、保險公司的三角「跨業」關係複雜,銀行行員大刺刺在收銀台推銷保險商品,讓金管會銀行局官員氣到火冒三丈。銀行局長桂先農昨天強調,銀行沒有看過一張保險商品的研發設計,卻兼著搶賣保單,「不該是如此!」銀行局等於警告銀行,在銷售保險時不要打迷糊仗,以免日後問題叢生。


     銀行需透過金控轉投資,設立保經、保代子公司的現行規定,銀行局相當堅持,且在個資法即將上路之時,要求銀行業者不能把存款人的資料,作為保險產品的銷售,官員說,「此舉小心會挨告,而且有可能銀行會被告到倒」,因為銀行是存放款的機構,不能銷售保險,尤其沒有執照就進行銷售,會優先處分。


     目前,唯一官方可以稍微容忍業者的地方,是銀行分行的部份空間,以易於辯視的專區挪作保經、保代使用;而經過書面同意基本資料分享的銀行客戶,才能作為金控旗下子公司共同行銷的標的。


     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王志誠指出,銀行法第3條第22款,是銀行局目前不願開放行兼營保險的法律依據,要避免出現故意或過失烈法侵害他人權利的現象,且保險法亦有規定,非人身保險業不得銷售保險商品。


     桂先農昨天在與銀行消金主管的座談會上,特別拿出2個相關問題,要求上百名與會業者回答。其一,「下列何者不可賣保險?」,選項有銀行,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代理公司,結果他自己搶著回答,答案是「銀行」,以此向業者明確提醒,銀行不得兼營保險業務。


     他提出的第二個問題,「銀行轉投資的保經保代,向銀行客戶銷售保險商品,應否取得客戶的書面同意?」,答案是,銀行要取得客戶的書面同意。桂先農指出,保代保經銷售保險商品,雖然可以使用銀行提供的硬體設備,但絕不能以銀行名義。


     雖然如此,王志誠仍建議,應從金融政策的觀點,全盤思考跨業經營之解除管制的問題。他說,就消費者立場,在銀行通路購買保險商品,面對的就是銀行。銀行即使掛名保經保代對客戶銷售,還是銀行員工在賣,未來發生糾紛上法院時,民法關係上,主角還是銀行,銀行行員是否執行職務,應以行為的外觀為準,「業務員登錄於保險公司、保代保經,僅是主管機關金融行政及監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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