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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8 10:35:58 


(中央社記者何旭如台北八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為提升會計師執業品質並配合國際趨勢,將訂定相關辦法,使會計師申請執業登記的管道更多元,也將強制會計師需持續進修,每年最少12小時以上,否則可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

金管會表示,會計師法於去年底修正公布,授權訂定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等辦法。

目前會計師法第12條規定,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完成職前訓練或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才能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金管會表示,為配合國際趨勢並提升會計師職前訓練品質,因此訂定「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草案,讓會計師申請執業登記的管道更多元,除取得二年以上助理經驗外,完成最低160小時訓練時數,由全國聯合會頒發訓練合格證明者,也具有申請執業登記的資格。

此外,將明訂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的最低進修時數,每年不得低於12小時,連續兩年總進修不得低於24小時,連續三年總進修時數不得低於50小時。

但承辦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簽證的會計師,金管會表,考量公眾利益,認為影響層面較廣,會計師的進修小時及總進修時數將加倍要求。

金管會表示,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若不符規定,全國聯合會應限期通知補修,屆期未完成補修者,全國聯合會應報請主管機關停止其執行業務,於一年內仍未完成補修者,則撤銷或廢止其執業登記。

金管會表示,上述法規草案將依規定進行法規預告程序,以徵詢各界意見。9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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