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2008/08/12 19:30:09
(中央社記者何旭如台北十二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由泰國7家台商組成的「泰國企業台灣資本市場訪問團」今天拜訪金管會,該7家對日後回台第一、第二上市表達濃厚興趣。
金管會表示,為確保來台上市的海外企業財務透明、資訊即時並符合國內相關上市法規,規定海外企業若來台第一上市,其輔導上市的承銷券商必須有二年保薦期,成功輔導企業上市後,需定期評估該企業至少二年,保薦期間若該企業有違規,該承銷券商也需負責。
金管會表示,輔導海外企業來台第一上市的承銷券商,保薦期間該負什麼責任,相關標準作業流程正由券商公會研擬中。
此外,為強化輔導海外企業來台上市的券商、會計師責任,金管會表示,海外企業來台第一上市必須由國內承銷商、會計師承辦,且會計師不得使用分攤責任制,即便無法親自到海外廠房查帳,也必須對海外企業的財報完全負起責任。
金管會表示,為響應海外企業來台上市櫃計畫,泰國當地企業組成的「泰華中小企業協會」,有7家台商、10餘人組成「泰國企業台灣資本市場訪問團」,今天拜訪金管會,該7家台商所屬行業為電子、營建、塑化及電子零組件等。
金管會表示,該泰國台商訪問團此行主要考察台灣的資本市場環境,也反映在海外籌資、融資不易,希望政府協助中小企業海外台商,在台籌資及融資。
金管會表示,台商認為台灣資本市場具有較佳股市流動性及週轉率,籌資較易,對日後回台上市(櫃)及第二上市發行台灣存託憑證(TDR)表達濃厚興趣。 970812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