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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報導/20080730】
為鼓勵外國金融機構併購台灣的問題銀行,金管會29日預告修改「商業銀行設立標準」,外國金融機構合併或概括承受問題金融機構之後,得申請設立商業銀行。依照金管會銀行局的定義,未來外資如果併購已被接管的亞洲信託,或淨值為負數的慶豐銀行,都可以在台設立商業銀行。
對於問題金融機構的定義,銀行局副局長林棟樑表示,必須是淨值為負數或虧損超過資本的三分之一。去年包括萬泰銀、大眾銀、安泰銀都達到問題金融機構的標準,但外國私募基金入主後,已不再是問題金融機構。
台灣因為有銀行家數過多(over-banking)的問題,目前金管會已經凍結商業銀行新設執照,僅開放給外國金控或外國金融機構,且一定要併購台灣的銀行業,才能新設商業銀行。
過去幾年,因為併購台灣金融機構而在台設立子行者,包括花旗和渣打兩家。這兩家都是以金控名義,在分別併購僑銀、新竹商銀後,再設立在台子行。
不過,依據現行「商業銀行設立標準」,僅允許外國金控併購國銀之後設立子行,卻未允許非金控的外國金融機構設立在台子行。
在此規定下,荷蘭銀行、星展銀行等背後沒有金控背景的外資金融機構,在標下台東企銀、寶華銀行之後,並不能在台灣設立子行。
金管會認為,外國金融機構標購問題金融機構之後,不僅資產變大、分行據點也變多,必須以子行的方式存在,才能方便監理。
金管會29日因而預告修改「商業銀行設立標準」條文,除了外國金控,也將允許外國金融機構併購台灣的問題金融機構後,可以新設商業銀行,且在台可以保持一家分行同時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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