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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3經濟日報╱記者蔡靜紋/台北報導】
悠遊卡公司因應10月初公開招標「二期悠遊聯名卡發行機構」,已於上周董事會核定二期卡片的權利金、發卡數等相關規定。但現行四家悠遊聯名卡發卡銀行普遍認為條件過苛,將繼續爭取現行發卡行與新進發卡行差異化條件,尤其希望取消對現行發卡行再收取權利金。
銀行業者表示,台北悠遊聯名卡過去三年發卡條件太嚴,初期得先繳一筆1.03億元的權利金,接下來每發一張卡得再收500元,且規定銀行在三年內必須發行55萬卡,否則就得罰款。中國信託、國泰世華、台新和台北富邦銀行四家發卡銀行過去三年都拚足全力發卡,以免被罰款。
隨著三年合約期滿,悠遊卡公司將於10月初再度招標。據了解,悠遊卡公司上周四董事會核定條件,將調整對發卡銀行的規定,目前內部規劃得標銀行未來每年須付1,000萬元權利金,三年共3,000萬元,每發行一卡的權利金由500元降為200元,但新增「消費回饋金」規定,即銀行須將卡友的刷卡餘額千分之2當成悠遊卡公司的回饋金。
中國信託、國泰世華、台新和台北富邦認為,過去三年為了推動悠遊聯名卡已經砸下不少錢,包括1億多元的權利金、發出55萬卡還得再付2億多元權利金,加上行銷成本,每家銀行三年下來光這張卡片就花了4億多元,若現在招標還要再付一次權利金,未免「太超過」。
銀行業者認為,並非要求悠遊卡公司不可以再增加新發卡銀行,但對於現行四家發卡銀行不應該再收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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