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16
裁判字號:97年上字第708號
案由摘要: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02 月 24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0、24、516、881-1、881-17 條(98.01.23)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7 條(98.01.23)
民事訴訟法 第 78、136、138、227、449、521 條(98.01.21)
要 旨:按最高限額抵押權者,係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所有之不動產,就債權
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預定一最高限額,並在該金額限度
內為擔保之特殊抵押權。故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必係在一定範
圍內之法律關係所不斷發生之債權。準此以觀,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僅有其
特定性,且最高限額抵押權係從屬於此一定範圍內之法律關係。至於概括
最高限額抵押權,因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無基本契約為擔保債權發生之基礎
關係,自難認屬有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