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務危機的意義
(一)企業失敗過程
一個企業的失敗,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經過一段時期的蘊釀,逐步演變到最終的破產倒閉。企業步入失敗的過程,可以分許多階段,從主產品在市場佔有率上的衰退、銀行戶頭發生鉅額透支、短期債務拖延償付、優先股息之積欠、債券到期之違約、債權人接管、法院裁定和解或重整,到遭受宣告破產,這一連中事件的發生,在在都顯示經營的失敗。
若將企業之失敗過程,就其在不同時間所呈現之現象加以描述,則可得下圖的情形:
失 敗 的 整 個 過 程
早期之現象 中期之現象 晚期之現象
財務危機 |
| 財務失調 |
| 破產倒閉 |
資金不足,債務拖延償付,但仍無退票記錄。 |
| 一時週轉不靈,債務到期違約無法履行。 |
| 負債總額超過資達,喪失債務清償能力。 |
茲分別說明如下:
l.破產倒閉階段:
限據我國公司法第二一一條之規定,「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負債時」應即聲請破產宣告;破產法第一條及第五十七條則規定「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因聲請而為破產之宣告。這兩種情況皆得聲請破產宣告。前者係就破產之實質而言,後者係就執行之技術而言,但應屬「一般而繼續的不能清償」狀況,方得列入此階段。
2.財務失調階段:
皆非屬「一般而繼續的不能清償」,僅為「特殊或暫時的不能清償」,例如支票退票、債務到期違約等,由於資金週轉失靈所致者,則屬於「財務失調階段」。此時由於已有信用不良之記錄,對企業已經造成某種程度的傷害,縱使事後安渡難關,也無法彌補其信用上的缺陷。
此一階段與「財務危機」最大的不同,在於財務危機仍屬隱藏性的事件,惟企業內部高級主管清楚,而外界則尚未得知。但「財務失調」則問題已經表面化了,眾人皆知該公司有退票之不良記錄,對公司信用的評價已經大打折扣了。
3.財務危機階段:
至於資金不足,週轉困難,經常舉新價還舊欠(國內習稱「跑三點半」)之企業,則屬「財務危機階段」無疑,蓋因一旦資金收支銜接不上,即有退票之虞。雖然就企業經營者主觀而言,因習於跑三點半,故處之泰然,不將之視為危機,惟就客觀上之認定,仍應列為有財務危機之企業。國內中小企業此一情形極多,大型企業亦難免。
(二)何謂「財務危機」?
l.一般概念:
「財務危機」一詞,近來便用極為普偏,茲以新聞報導為例,標題:「數家國營事業面臨財務危機」,其內容略謂:國內數家國營事業目前均面臨嚴重的財務危機,其中台鋁、合金、中船等公司現已分別請求經濟部籌款,謀求以債養債方式,暫時度過難關。
「目前台鋁公司負債總額與資產比例為百分之八十五,經營困難。」
「台金公司大煉鋼廠運轉不順,每月到期債務高達五、六億元。」
「中船公司七十一年度上期虧損達二十一億八千萬元,累積虧損已達七十一億元。」
由以上的描述,不難瞭解一般對「財務危機」的概念,不外乎「負債比重過高」、「鉅額債務到期」、「重大累積虧損」等的情況。
2.觀念性定義:
「財務危機」係指營運資金短缺,以至短期債務在償付上發生困難,其嚴重性有危害企業生存之虞者。資金調度一旦週轉不靈,支票退票而被銀行列入拒絕往來戶,即是遭到「財務失調」,進而被債權人逼迫成立和解、或宣告破產,已是十足的失敗了。
短期債務在償付上發生困難;其徵候就是不斷藉故更改票期以拖延償付(Deferal of payments),或者不斷舉新債以還舊欠(Refunding)。這些都顯示了財務危機的存在。
前述一般觀念上的「負債比重過高」,原是財務結構的問題,本身不一定是危機,這就看財務槓桿的運用是否靈活了。只有負債所擔負的鉅額利息,在償付上發生困難而嚴重危害企業的生存時,才會構成財務危機。又前述「鉅額債務到期」,這本是舉債行為的必然現象,有借有還乃是天經地義的事,本身不一定構成危機。僅有在無還款的能力又無法展期續借,將嚴重危害企業生存時,才會構成財務危機。再如前述「重大累積虧損」,依公司法規定:累積虧損若達資本的三分之一,董事應即召開臨時股東曾,報告此種情形,決定應否增資;若資產有不足抵償負債之情形,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宣告。由此可知,企業發生重大累積虧損,這是由於管理者「經營不善」,間接引起債務清償困難的「財務危機」問題。
二、財務危機的成因
(一)企業的生存因素
一個企業的立足、安定、及成長,受到內在與外在眾多因素的影響,這些因素若配合得當,該企業便能生存,若其中有任何因素發生問題,便有危及企業生存之虞。企業在無法排除該因素的影響時,最早呈現的現象便是「財務危機」,此時若不謀補救而任其發展下去,終將遭致「財務失調」,並進而遭受「破產宣告」,此即企業失敗的過程。影響企業生存的因素非常多,而其性質又相異。就營業範圍而言,有些為營業上之因素,有些為營業外之因素。就企業本身而言,有些為可控制之因素,有些為不可控制之因素。
對這些因素的分類,一般最常見者,不外乎下列三大類:
(1)屬於企業特性者。
(2)屬於行業特性者。
(3)屬於經濟環境者。
第一類因素,屬於企業之內在因素,極大部份都是可加以控制的。第二類及第三類因素為企業之外在因素,就控制而言,行業特性因素對一般中小企業則無控制能力,只能為接受者,對大型企業尤其是獨佔或寡佔市揚的情況下,有極高程度的控制力量,可謂行業特性的設定者。至於第三類因素則多屬不可控制之因素,只能留心觀察,順應其勢。
茲將這三大類因素之內容,列舉如下:
1.企業特性因素(Factors of Business Characteristics)包括以下各項:
(1)經營者之管理能力--指經營者之專業知識、教育程度、工作經驗、經營理念等。
(2)企業體之組織結構--指企業本身的內部分工情形、授權程度、層級關係等。
(3)自有資金之雄厚程度--指企業資本淨值之大小、分配及運用情形等。
(4)生產技術之優勢情形--指企業所擁有之技術水準、專利權等。
(5)企業之根基是否穩固--通常以企業成立時間,作為衡量其根基是否穩固的標準。
(6)其他--包括企業獨有之商譽、商標、特許權、經銷網、債信、公共關係、設立地點等。
2.行業特性因素(Factors of Industrial Characteristics)包括以下各項:
(1)所處行業之交易習慣與授信情形。
(2)所處行業之產品特性--產品差異性的大小、替代性的高低等。
(3)所處行業之景氣變動情形。
(4)所處行業之創新情形--新技術、新設備之發展與汰舊情形。
(5)所處行業之競爭情形--競爭廠商之數目又其市場佔有情形。
(6)其他--包括行業的進出難易程度、產品的生命週期、地區的密集情形等。
3.經濟環境因素(Factors of Economic Environment)包括以下各項:
(1)貨幣供給情形--影響利率之升降,進而使舉債之成本發生變動。
(2)匯率變動情形--反映進口之成本及出口之售價,在對外競爭能力方向舉足輕重。
(3)物價變動情形--反映在原料、物科、及產品之價格上,對所有企業均有相當之影響。
(4)國民所得情形--所得提高購買力增加,次級品之市場大受影響,廠商應改產高級品。
(5)國民就業情形--反映在企業的人工成本上,工資率提高,使勞力密集之產業大受影響。
(6)其他--包括法律、文化、社會、政治等因素,透過經濟層面而影響企業者,例如:稅法之修訂、消費習慣之定型、消費者保護之立法、企業社會責任之要求(如生態之維護、公益專業之舉辦等)…等。
(二) 財務危機的原因
財務危機的成因,可就營業內與營業外的各項因素加以分析,茲說明如下
1.營業上之原因有五:
(1)營業虧損--經營不善導致虧損,資金回收不足。
(2)授信太寬--隨意賒帳,造成無謂的資金貸放在外。
(3)收帳不力--資金回收太慢,構成資金下陷。
(4)付款過速--資金未作充分保存,徒增週轉困難。
(5)存貨積壓--資金陷於存貨中,不能靈活運用。
3.營業外之原因也有五項:
(1)遭受重大非常損失--導致大量資金外流,如遭受盜竊或高級人員虧空公款捲款而逃者。
(2)盲目擴充--增置廠房、機器設備等,導致流動資金不足。
(3)貸放在外或轉投資--包括對關係企業的貸放或投資,造成資金無法迅速回收。
(4)清償長期債務--例如償還公司債、長期抵押借款等,使資金情況轉趨惡劣。
(5)分配現金股息紅利--未能轉增資而保存資金於企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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