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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理管理委員會已研訂「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銀行財報編製準則)第8條及第14條修正條文,暨「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金控財報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將於近日內公告,徵求各方意見,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之修正,將被投資公司應經會計師查核之標準,修正為會計師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24號規定判斷對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影響重大之被投資公司,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銀行財報準則修正條文第8條;金控財報準則修正條文第12條)


二、  強化金融商品公平價值資訊之揭露,參酌20093月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7號「金融商品之揭露」之修正,增訂金融商品應分為「衍生性」及「非衍生性」金融商品,並依各科目分類區分為三個層級揭露其公平價值之評價基礎(three-level fair value hierarchy)(銀行財報準則修正條文第14條格式a;金控財報準則修正條文第18條格式a):


()第一層級:有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


()第二層級:除活絡市場公開報價外之可觀察價格,包括非活絡市場中,相同金融商品之公開報價、相似金融商品之公開報價、以評價模型衡量之公平價值,而其所使用之投入參數(例如:利率、殖利率曲線、提前還款率、損失率及違約率等),係根據市場可取得之資料。


()第三層級:以評價模型衡量公平價值,且其投入參數並非全部根據市場可取得之資料。


有關「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8條及第14條暨「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銀行局網站,業者及各界如有任何意見,可自公告日起7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銀行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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