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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8-06 工商時報 【記者彭禎伶、孫彬訓、王立德/台北報導】


     金管會開鍘,昨(5)日一口氣公布5個裁罰案,共有4家銀行遭罰1,200萬元,其中,日盛銀行有2個裁罰案,遭罰700萬元,國泰世華銀行、台新銀行各罰200萬元,中國信託商銀則被罰100萬元。


     至於目前已有登陸計畫正在金管會審核中的國泰世華銀、中國信託商銀是否會受到懲處案影響,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棟樑指出,只要已改善,就不會受到影響。


     日盛銀第1案是因損失準備提列不足、漏列報逾期放款及授信檔卷遺失等3項缺失,違反銀行法規定,遭罰500萬元,主要是日盛銀2008年間一般業務檢查報告所列損失準備提列不足及漏列報逾期放款等2項缺失,不符「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此外,授信檔卷遺失,內部控制作業有欠嚴謹,違反銀行法規定。


     日盛銀第2案是因辦理自然人無擔保授信,在2008年間辦理自然人無擔保授信案,授信總餘額超逾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1%,違反銀行法規定,遭罰200萬元。


     台新銀部分,則是因為台新銀20071起分別與27戶利害關係人辦理多筆「雙元匯率連結組合式商品」交易,台新銀未事先提報董事會決議,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遭罰200萬元。


     國泰世華銀則是因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遭罰200萬元,主要是國泰世華銀板橋分行辦事員200811月至20094月任職外匯經辦期間,以偽造客戶印章(簽樣)、無摺取款的方式,分次小額提取多名久未往來客戶的外匯存款,折合新台幣約為440萬元,覆核主管也未確實辦理覆核作業,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的缺失,金管會除懲處外,並命令銀行解除這位行員的職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60條第14款規定,處以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9985日(本會第314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60條第14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行961起分別與吳○○等27戶利害關係人辦理多筆「雙元匯率連結組合式商品」交易(Dual Currency Deposit,即結合賣出匯率選擇權價金之交易,客戶可自行選擇到期日及執行價格),該行未就上開各戶與該行交易事項事先提報董事會決議,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同法第60條第14款規定處以該行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並命該行解除舞弊行員職務                                                  


一、裁罰時間:9985日(本會第314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板橋分行辦事員○○○9711月至984月任職外匯經辦期間,以偽造客戶印章(簽樣)、無摺取款之方式,分次小額提取多名久未往來客戶之外匯存款,折合新台幣約為4,403,364元,而覆核主管亦未確實辦理覆核作業,核有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該行新臺幣200萬元罰鍰;另依同法第61條之1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職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因損失準備提列不足、漏列報逾期放款及授信檔卷遺失等三項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1項及第2項規定,核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9985日(本會第314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1項及第2項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7年間一般業務檢查報告所列損失準備提列不足及漏列報逾期放款等二項缺失,不符「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2項規定;另該行有授信檔卷遺失之缺失,相關內部控制作業有欠嚴謹,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該行新臺幣500萬元罰鍰。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辦理自然人無擔保授信違反銀行法第33條之3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9985日(本會第314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4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於97年間辦理自然人借戶○○○之無擔保授信案,授信總餘額超逾該行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之1%,不符銀行法第33條之3及財政部90410日台財融(一)字第90903480號函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4款規定,核處該行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違反銀行法第74條之1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9985日(本會第314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74條之1及銀行法第130條第4


四、 違反事實理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979月至12月間,陸續於集中市場買入該行董事另擔任董事之3家公司股票,違反銀行法第74條之1授權訂定之「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5點有關商業銀行不得投資於該銀行負責人擔任董事之公司股票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30條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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