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析:無擔保消費者放款因政治人物介入,而產生雙卡風暴並隨性的訂定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已經迫使辦理Gorge & Marry 現金卡的萬泰銀行,拱手讓給外資,由於銀行不敢辦理消費者放款,需要資金的人,只好求助當舖或地下錢莊,當舖、融資公司如雨後春筍般,滿街都是,造成金融再度地下化。現在司法院又再動有擔保債權的腦筋,如果真的把銀行嚇跑了,不僅台灣的中小企業借貸無門,也會再度產生70年代地下金融的各項弊端。
債清法 嚇退放款銀行
〔自由時報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200710/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尚未正式實施,司法院正草擬的「債務清理法草案」,再度引發銀行業者恐慌,由於草案條文中增訂,聲請更生(重整)的企業,其管理人得要求銀行除去抵押權、優先權等權利,恐將迫使銀行緊縮企業金融放款,進而戕害國內一百二十三萬家中小企業的貸款權利。
銀行公會開緊急會議 製作說帖
這項「排除抵押權條款」,將嚴重衝擊國內企業金融放款市場,更被銀行業者私下視為「豪宅條款」再現,銀行公會上週特別召開緊急會議,整理各銀行對此條文的意見,緊急製作說帖,希望提供司法院做為修改條文的參考。
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後,司法院正針對現有的「破產法」,草擬修正為「債務清理法」,是一套位階高於債清條例的根本大法,其內容除了破產法中原有的和解、破產程序外,還新增了重整程序。考量到「和解」、「重整」已屬重建型的債務清理程序,超出原有的「破產」範圍外,因此更改法案名稱為「債務清理法」。
司法院曾在今年一月份,上網公告修正草案條文,供各界研究、討論,銀行業者在研究條文後赫然發現,在新增的第二百零九條條文中,為了讓企業得以「更生」,竟要求手握擔保品或優先權的銀行,放棄擔保物權,範圍含括了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優先權。
原有債權等於無保障 誰願放款
與會的銀行業者指出,雖然該條文中也有提到,一旦未來該企業在進行重整計畫中,債權銀行仍具有「優先權」,但重整案曠日廢時,且未來若因現實狀況導致無法執行重整,但銀行手握的擔保物權又遭到去除,豈不是原有的債權等於全無保障?再加上該條文的影響不只銀行,包括融資公司、民間當舖都會受害,因此將建議司法院將該條文此部分內容刪除。
一旦擔保放款也無法確保債權,將迫使銀行的企業金融放款更為謹慎、緊縮,最後受到衝擊的,還是國內一百多萬戶的中小企業。
由於事關重大,銀行公會已在上週緊急會商,並且動員會員銀行,找尋其他國家對於破產、清算制度的相關法制內容,並且採取中英文對照的方式,希望提供負責草擬法案的相關學者、官員參考。
且為了讓各界了解該法案對國內經濟發展的重大影響,未來銀行公會也不排除舉辦座談會、公聽會,邀請更多的學者專家一同參與。
第二百零九條草案
為法人事業之更生,有除去其財產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優先權之必要者,管理人得聲請法院裁定除去之。
前項財產,為法人事業之更生,有設定先順位擔保物權之必要,並有下列情形,而擔保物權人不同意時,管理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代替其同意:
一 法人已無其他財產可供設定擔保。
二 擔保物權人拒絕以同一條件給予新借款。
前二項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 有擔保物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時價。
二 擔保物權或優先權及其權利人之姓名、住居所。權利人為法人者,其名稱、法定代理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法院為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前,應使權利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於重整計畫中,應使擔保物權人或優先權人就其權利標的物在法院裁定之時價額度內有優先受償權。
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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