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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日報記者 呂郁青】2008.07.17 03:23 am


案例:


阿志是個上班族,與小萍結婚之後,兩人買了一棟價值800萬元的房子。阿志把房子登記在小萍名下,並以自己的名義貸款,夫妻倆同心協力,終於把房貸清償完畢。


但是之後阿志聽信朋友的建議,迷上股市投資,並且不斷向銀行借貸,最後欠下300萬元的信用貸款無力償還。阿志為了不想影響小萍的工作與財產,打算與小萍離婚,一力承擔所有債務,並且打算進行更生或清算,阿志這樣做,真的可以讓小萍保住財產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芬芬解析:


在現行法律規定下,除了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之間的債務都是各自負擔,並沒有夫債妻還的規定,阿志的信貸既然是以阿志為貸款人,債權銀行當然不能要求小萍一起償債。


由於一般夫妻並無向法院登記夫妻財產制的習慣,因此多半採行法定夫妻財產制,也就是夫妻結婚自己擁有的財產稱為婚前財產,夫妻結婚後所賺來的財產稱為婚後財產,各自擁有所有權,因此登記在小萍名下的房子便歸屬小萍所有。


在法定夫妻財產制因故消滅時,夫妻間可以計算自己的剩餘財產,也就是夫妻各自將婚後財產扣除婚後的負債加以計算,如果任一方的剩餘財產大於另一方的剩餘財產,另一方可以請求差額平均分配,這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事由有很多種,比方夫妻其中一方死亡、離婚或是其中一方宣告破產等,都會造成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也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


有很多債務人為了避免家人受到騷擾,會以離婚的方式保護配偶免受債權人騷擾。然而,由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不是一身專屬權,因此在夫妻離婚之後,夫或妻的債權人可以主張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在本例中,阿志如果與小萍離婚,因為小萍的剩餘財產價值800萬元,阿志的剩餘財產則是零元,因此阿志對小萍擁有400萬元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若債權銀行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則小萍仍然有可能被債權人請求清償。


如果阿志不離婚,而是選擇更生或清算的方式清理債務,由於更生並非破產,因此法定夫妻財產制不會受到影響,阿志的債權人不得向小萍請求償債。


但是阿志開始清算之後,阿志與小萍間的法定夫妻財產制關係便會消滅而轉成分別財產制,進而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參考消債條例第84條規定清算程序準用破產的相關規定,與民法第1009條)。


本案中,如果阿志最後選擇清算,按照消債條例第98條規定,阿志對小萍的400萬元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將會被列入清算財產,也就是將來會被法院分配給各債權人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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