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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銀行局新聞稿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經核處罰鍰新臺幣300萬元
一、裁罰時間:98年7月16日(本會第260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辦理仕欽公司應收帳款承購業務,核有免照會條件之授與及後續管理有欠審慎、未依內規建立買方之照會對象及連絡電話、未審慎評估仕欽公司財務狀況轉差之事實、未詳實檢核相關單據文件、忽視相關警示訊息等諸多內部控制缺失,致該行遭受約新臺幣23億元之損失。經核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本案該行核有多項內部控制缺失,致蒙受重大損失,惟案發後該行積極配合調查、檢討相關內控缺失、擬訂具體改善措施,並已完成案關人員之懲處,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之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00萬元,並要求該行稽核單位就相關缺失是否已落實改善再行複查。
最後更新日期:中華民國 98 年 0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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