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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4 08:21 時報資訊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薛翔之台北報導)
【時報-台北電】避免房貸量超限,銀行開始調整承作名目。部分銀行受限於房貸餘額不得超過銀行法規範的30%限制,加上國內並未就「房屋修繕貸款」,加以明確定義,因此逼近超限的金融機構,陸續把部份的房貸金額,歸類至修繕貸款項下,讓房貸承作有較大的空間。
據了解,銀行目前大致分為2種作法,一種是以房貸金額作為區隔標準,例如:房貸的金額超過600萬或是800萬時,超過的部份,即改列為修繕貸款;另一種則是以年限計算,例如:在貸款後3年以內增貸的部份,屬於房貸,但是超過增貸時間在貸款後超過3年,則列入修繕貸款。
據現行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和企業建築放款的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和金融債券發售額總和的30%,針對逼近超限的銀行,金管會鼓勵銀行發行房貸證券化商品(RMBS),或增加銀行存款餘額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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