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2010.01.08 03:45 am


金管會決定放寬銀行對企業合併授信限制,企業如因合併、收購等導致銀行授信額度逾法定上限,可有五年緩衝期,此舉對企業是一大利多。金管會這項新規定預定農曆年前上路,群創與奇美合併案可望成為受惠首例。


去年11月中宣布的群創與奇美合併案,是台灣電子業歷來最大併購案,預計最快3月生效。包括奇美與群創在內的多家電子業,最近向經濟部反映,合併後在銀行的授信額度可能遭縮減,影響企業資金安排,希望政府協調解決。


經濟部協調金管會後,基於鼓勵合併、協助國內產業發展的考量,金管會昨(7)日決定放寬相關限制。


根據銀行法第33條之3授權訂定的規定,銀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授信訂有限額,如對同一法人授信餘額不得逾銀行淨值15%,其中無擔保上限為5%;當企業合併、收購或分割致銀行授信總額逾法定上限時,銀行可依原契約到授信期間屆滿。


金管會決定修改規定,放寬為企業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經濟部工業局,就其資金需求計畫是否符合產業發展必要出具意見,並經銀行依授信風險評估核貸後,自合併基準日起算五年內,銀行得以原授信額度總額,為其授信限額。


舉例來說,A銀行對同一法人的授信上限額度是100億元,原本甲公司的授信餘額是80億元,乙公司是90億元,分別符合授信上限,但甲合併乙後,授信額度變成170億元,就會超過A銀行的授信上限。


照現行規定,相關放款可依原契約到授信期屆滿為止,但貸款如果在一個月後便到期,授信額度就得立刻降到100億元。新規定放寬後,未來企業可以有五年的緩衝期調整借款,對企業資金調度將更便利,不會因合併而被銀行緊縮授信額度。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棟樑表示,近日將預告相關草案,預計農曆年前發布實施,由於現在只規定銀行得依原授信契約至授信期間屆滿為止,並未規範授信期間屆滿後的展期事項,考慮企業授信契約屆滿期間不同,有些是一年、有些可能只有一個月,企業調整時間會不夠。


林棟樑指出,為照顧企業繼續經營發展的需求,有必要給予一定的調整期間,讓企業可就銀行授信額度限縮所產生的資金缺口,順利安排其他資金來源。


銀行風險 顧到了嗎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2010.01.08 03:45 am


 


 


金管會決定放寬銀行對企業合併授信限制,替企業合併解決一大困擾,但考量企業資金需求的同時,也須兼顧銀行風險,對緩衝期的訂定上應更加審酌。


為避免風險過度集中,銀行法相關法令,銀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授信分別訂有限額;為堅守分散風險原則,企業合併衍生的授信可能逾限問題,長久以來都是依原契約到授信期間屆滿為止。


過去企業合併案也常有希望相關授信限額可放寬的聲音,但多年來,規定始終未改,最近因大型電子業合併案,終於讓政府相關單位重視企業合併時可能面臨的困擾,但金管會放寬企業合併後的授信限額規定,緩衝期一口氣長達五年,似乎又有點太過。


金管會認為,企業整併前後的整體銀行曝險並未增加。的確,A銀行對甲公司的授信是80億元,對乙公司是90億元,兩家公司的曝險額度合計是170億元,合併前後都一樣。


但甲公司跟乙公司未合併前,對A銀行來說,甲公司萬一經營不佳,風險額度最多僅80億元,而且甲公司經營出問題,並不等於乙公司也會出問題;但合併為一家公司後,公司一出狀況,對A銀行來說,風險額度就是170億元。


金管會給企業調整的緩衝期太長,會讓銀行法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授信限額規範失去意義,主管機關先前緊閉大門不開,放寬相關規定時又大舉把時間鬆綁至五年,政策轉變間是否兼顧到銀行風險,或許值得主管機關再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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