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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2009.01.08 03:17 am
金管會決定全面檢討金控、銀行等金融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並蒐集最近幾年對金融機構負責人解任案例,作為參考。至於捲入扁案調查的元大金等金融機構負責人是否涉及資格條件認定問題,因特偵組仍調查中,暫未作處理。
最近幾年,主管機關曾幾次引用涉及不誠信、不正當的彈性條款,解任金融機構負責人,金管會決定全面檢討,不論結果是從寬或從嚴,都將對金融機構經營階層造成重大影響。
依據銀行、金控等金融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準則規定,金融機構董事長、總經理等負責人,若違反相關法律,或犯偽造文書、犯貪污罪等,並遭判刑確定,就不能再當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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