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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2009.03.03 02:19 am


評析:依目前之法規利息未繳超過三個月應列為「逾放」,除非銀行與高鐵變更繳息之期間為每三個月繳息一次,否則應依上述規定辦理,否則就獨厚高鐵!


金管會為台灣高鐵利息掛帳從寬解釋,據了解,金管會傾向於同意,即使高鐵利息掛帳超過三個月,此筆帳款,債權銀行可以列為「應收利息」,不必列為「逾放」。


依據法令規定,只要企業放款的本息超過三個月以上應繳未繳,銀行就必須列為逾放。既然同意掛帳就代表不算「應繳未繳」,也就不算逾放,金管會此舉,等於為利息掛帳而重新定義「逾放」。


不過,金管會函覆給台銀的公文,僅寫「依相關規定辦理」,對銀行團來說,在運作上仍有模糊空間。


高鐵營運狀況不佳,不僅要求銀行團展延本金,更要求利息掛帳,引發銀行團不同的聲音。


主導協商的台灣銀行目前的態度是,除了公股行庫以外,也歡迎其他民營同業加入,主要誘因是,若同意利息掛帳,在聯貸利息上,高鐵必須加碼50個基本點(1個基本點是0.01個百分點)以上,等於多付一筆延遲利息的費用。


不過七家公股銀行意見仍多,債權銀行擔心,高鐵聯貸金額龐大,如果答應高鐵利息掛帳三年,其他企業若有同樣情況,都有理由可以向債權銀行團做同樣要求;除了公股行庫不買帳,其他民營行庫也拒不妥協。目前仍然未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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