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2013年12月16日廖珮君/台北報導】立委賴士葆將在周三(18日)司法委員會提案修法,清償人還錢時,這筆錢抵充費用後,就可抵本金,最後才是充抵利息,讓債務人可加速還款。
我國民法323條之清償次序--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係與大陸法系各國的經驗相同。《義大利民法典》第1194條「給付利息的沖抵」規定:「沒有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不得將給付沖抵原本,而應當沖抵利息或者費用。在還本付息時,應當將給付先沖抵利息。」《日本民法典》第491條規定:「(一)債務人就一個或數個債務,除原本外還應支付利息及費用,而清償人實行的給付,不足以消滅其全部債務時,應順序抵充費用、利息及原本。(二)第489條(法定抵充)的規定,准用於前款情形。」
各國民法均規定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時,債務人原則上可以自由指定抵充何宗債務,但有一項限制,即債務人所提出的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再次充原本。如《日本民法典》規定:債務人就一個或數個債務,除原本外還應支付利息及費用,而清償人實行的給付,不足以消滅其全部債務時,應順序抵充費用、利息及原本。《義大利民法典》規定:沒有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不得將給付充抵成本,而應當充抵費用或者利息。在還本付息時,應當將給付先充抵利息。《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的規定與此相仿。
法定抵充反映了公平的理念。我國民法322條已參照各國民法,確立以下規則:首先,數宗債務中有已屆清償期,也有未屆清償期的,已屆清償期者優先抵充;數宗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債務擔保相同,債務人因清償獲益亦相等的情況下,先到期或應先到期的債務優先抵充。此乃屬當然之事,按常理推測清償人通常意思得出的當然結論。其次,為兼顧債務人的利益,在數宗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時,債務擔保相同的,以債務人因清償獲益最多者優先抵充。例如有利息債務較無利息債務為先,均附有利息者,以高利率債務為先;定有違約金的債務較無違約金的優先;同有違約金的,以重者為先;連帶債務較單純債務為先等等。第三,為儘量避免產生不公平結果,在數宗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債務擔保相同,債務人因清償獲益也相等的情況下,應對數宗債務各按比例抵充一部分。
司法實踐首重衡平,我國民法已在321、322條給予債務人,於數債務間之抵沖選擇及法定抵沖上之合理規定。對同一債務仍應參考各國民法之規定先抵充費用或利息,再沖原本,才能保持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之衡平,也不會因先沖原本,造成債權没有原本僅有利息,而使人有本末倒置之感。
第323條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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