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授信法規



初階授信人員測驗 重點整理+精選考   林崇漢/著



(3)1.依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銀行對下列何者得為消費性貸款以外之無擔保授信? (1)該銀行負責人之配偶 (2)持有該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之個人股東 (3)該銀行辦理保管箱業務職員之配偶 (4)該銀行辦理授信職員之伯父


解析: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為無擔保授信。該銀行辦理保管箱業務職員之配偶非屬上述之範圍。


 


(2)2.依銀行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銀行不得發行無記名股票 (2)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之股份,超過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者,應通知銀行,並由銀行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3)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之股份,除銀行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 (4)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銀行


解析: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之股份,超過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5%者,應通知銀行,並由銀行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2)3.銀行對遠期匯票或本票,以折扣方式預收利息而購入者,稱為下列何業務? (1)承兌 (2)貼現 (3)背書 (4)透支


解析:貼現係指借款人以其因交易而持有之未到期承兌匯票或本票讓與銀行,由銀行以預收利息方式先予墊付,俟本票或匯票到期時收取票款並償還墊款之融通方式。


 


(2)4.依銀行法規定,發卡人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持卡人得以所儲存金錢價值之全部或一部交換貨物或勞務,並得作為多用途之支付使用者,稱之為何? (1)自動提款卡 (2)現金儲值卡 (3)信用卡 (4)電子錢包


 


(1)5.銀行法所稱之主要股東,係指至少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多少百分比以上者? (1)(2)(3)(4)


解析: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以上者,為「主要股東」,應由本人通知銀行。


 


(4)6.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所謂控制性持股,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多少以上者屬之? (1)10% (2)15% (3)20% (4)25%


解析:所謂「控制性持股」是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過半數」之董事。


 


(3)7.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之證券商,下列何者非屬之? (1)經營證券承銷業務之證券商 (2)經營證券經紀業務之證券商 (3)證券投資顧問公司 (4)經營證券金融業務之證券金融公司


 


(1)8.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關係企業為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行為之加計總額或比率,應於每營業年度第二季及第四季終了多久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1)一個月 (2)二個月 (3)三個月 (4)四個月


解析:金融控制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行為之加計總額或比率,應於每營業年度第二季及第四季終了「一個月內」,同主管機關申報並以公告、網際網路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予以揭露。


 


(1)9.下列何者為現行金融機構合併法之主管機關? (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經濟部 (3)中央銀行 (4)銀行公會


 


(4)10.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有關資產管理公司於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之債務人受破產宣告前或重整裁定前,已受讓之債權或已開始強制執行之債權,於該債務人破產宣告後或裁定重整後之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得繼續行使債權 (2)得繼續強制執行 (3)不受公司法及破產法規定之限制 (4)應依重整計畫或破產程序行使其權利


解析:於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之債務人受破產宣告前或重整裁定前,已受讓之債權或已開始強制執行之債權,於該債務人破產宣告後或裁定重整後,得繼續行使債權並繼續強制執行,不受公司法規定之限制。


 


(2)11.同一業別金融機構合併後,因合併而有逾越法令規定範圍者,其調整期限(不計申請延長)最長為幾年? (1)一年 (2)二年 (3)三年 (4)四年


解析: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後,因合併而有逾越法令規定範圍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調整。前項同一業別金融機構合併時,調整期限最長為二年。但逾越銀行法令有關關係人授信或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規定者,調整期限最長為五年。


 


(2)12.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超額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何機關登記? (1)財政部 (2)海關 (3)中央銀行 (4)民航局


 


(2)13.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之業務? (1)境外外幣放款之債務管理及記帳業務 (2)辦理境內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 (3)收受境外法人之外匯存款 (4)辦理境內外法人之外幣授信業務


解析:辦理境外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才是國際金融業務。


 


(2)14.某甲對A銀行同時負有數筆借款債務,均由某乙保證,且均已屆清償期,某乙表示願意代某甲清償部分債務,如果某乙還款時未指定清償何筆債務,依民法規定,A銀行應如何決定清償順序? (1)由A銀行自由決定 (2)先清償擔保品最少之債務 (3)先清償利率最低之債務 (4)按各筆債務金額比例清償


解析:清償人不為清償之指定者,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時,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


 


(3)15.張三以股票向銀行借款五百萬元,蓋妥質權設定印鑑章後,張三要求領回股票,由其向公司辦理設質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股票已辦妥設質手續,不必再向公司辦理設質登記 (2)股票已蓋妥設質印章,交給張三沒關係 (3)股票應由銀行保管,並由銀行向公司辦妥設質登記,不能交還張三保管 (4)應等銀行保管七日後才可以交還張三保管


解析:所謂質權,係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物,得就該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之權利。故股票應由銀行保管,並由銀行向公司辦妥設質登記,不能交還張三保管。


 


(4)16.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該規定對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幾年者,不適用之? (1)一年 (2)二年 (3)三年 (4)五年


解析: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1)17.依民法規定,有關「清償地」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清償地不得依債之性質決定 (2)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之所在地為清償地 (3)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以外之債者,以債權人之住所地為清償地 (4)法律有特別規定清償地者,應依其規定


解析: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下列各項之規定:(1)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2)其他之債,於債權人之住所地為之。


 


(1)18.依民法規定,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將所有權移轉予他人,抵押權之效力如何? (1)不受影響 (2)失其效力 (3)效力未定 (4)由當事人決定


解析: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所有權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八六七)


 


(1)19.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未成年已結婚之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 (2)未宣告禁治產之精神病患,於精神錯亂中所為之意思表示,仍為有效 (3)人之行為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4)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解析:(2)未宣告禁治產之精神病患,於精神錯亂中所為之意思表示,無效; (3)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4)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未得允許者,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事後同意),始生效力。


 


(1)20.依民法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多少? (1)百分之五 (2)百分之六 (3)百分之十二 (4)百分之二十


解析: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其他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4)21.有關公司股份之轉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 (2)公司設立登記前,公司股份不得轉讓 (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股份轉讓而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4)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二年後,不得轉讓


解析: 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


 


(2)22.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聲請重整之公開發行公司必須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2)法院於重整裁定前,應選任重整監察人 (3)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依職權以裁定為公司破產或強制執行等程序停止之處分 (4)裁定重整後,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當然停止


解析:法院為重整裁定時,應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及經營經驗者或金融機構,選任為「重整監督人」。


 


(2)23.甲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未就公司不動產設定抵押貸款有所規定,甲公司擬將公司不動產抵押向銀行貸款,應經該公司何種會議決議? (1)股東會 (2)董事會 (3)經理人會議 (4)監察人會議


解析:公司業務之執行,除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1)24.依公司法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下列何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 (1)臨時管理人 (2)檢查人 (3)重整人 (4)重整監督人


解析: 董事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或董事會之職權。


 


(1)25.支票發票人於支票上記載支付約定之利息者,該項記載在票據上之效力如何? (1)利息記載無效 (2)該票據無效 (3)依其記載而生效 (4)記載之效力由法院判決


解析:票據上記載票據法不規定事項者,不生票據上效力。支票為支付工具,票據法並無得記載支付利息之規定,故於支票上記載利息者其記載無效。


 


(4)26.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其提示期限必須在發票日起若干期間以內? (1)一個月 (2)三個月 (3)一年 (4)六個月


解析:見票即付匯票或本票,執票人必須在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付款之提示。


 


(3)27.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權利者,其票據權利如何? (1)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2)所得享有之票據權利,以其所支付之對價為限 (3)不得享有優於前手之權利 (4)對於前手以外之票據債務人無追索權


解析: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3)28.本票發票人所負之責任,與何者相同? (1)匯票發票人 (2)支票發票人 (3)匯票承兌人 (4)匯票之擔當付款人


 


(2)29.依票據法規定,本票執票人對發票人的請求權時效為三年,若授信戶所出具的本票未記載到期日,時效從何時起算? (1)提示日 (2)發票日 (3)起訴日 (4)拒絕證書作成日


解析:付款請求權時效為三年,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


 


(4)30.有關匯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匯票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 (2)一部分之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 (3)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4)付款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二日為限


解析:付款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


 


(3)31.動產抵押契約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其約定效力如何? (1)對於抵押物提供不生效力 (2)有效 (3)無效 (4)效力未定


解析:動產抵押契約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其約定為無效。


 


(2)32.法院依被告之意願而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判決者,得於判決內定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給原告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判決所命原給付金額或價額之多少? (1)二分之一 (2)三分之一 (3)四分之一 (4)五分之一


 


(4)33.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不動產未拍定,執行法院再行拍賣時均會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若干百分比? (1)百分之五 (2)百分之十 (3)百分之十五 (4)百分之二十


解析:拍賣不動產而未拍定,亦未由到場之債權人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將拍賣最低價額,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酌予減少,定期再行拍賣。


 


(4)34.依強制執行法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執行程序提出聲請或聲明異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認為不當時,得提出之 (2)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認為不當時,得提出之 (3)強制執行程序不因提出聲請或聲明異議而停止 (4)執行法院為裁定後,當事人不得抗告


解析:聲請或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不服裁定得為抗告。


 


(1)35.執行法院對銀行核發執行命令,禁止銀行對某存戶清償,亦禁止該存戶向銀行領款,該執行命令稱為何種命令? (1)扣押命令 (2)收取命令 (3)移轉命令 (4)支付轉給命


解析:執行法院以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是為「扣押命令」。


 


(1)36.依強制執行法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幾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 (1)三個月 (2)四個月 (3)五個月 (4)六個月


解析: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


 


(1)37.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決定申報債權之期間。該期間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幾日以上幾個月以下? (1)15 日;3 個月 (2)10 日;2 個月 (3)5 日;1 個月 (4)20 日;4 個月


解析:申報債權之期間,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十五日以上,三個月以下。


 


(3)38.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多久期間內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除別有規定外,監督人或管理人得撤銷之? (1)六個月 (2)一年 (3)二年 (4)五年


 


(4)39.甲銀行收取貸款利息以360 天為分母,計付存款利息以365 天為分母,該當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何種行為? (1)結合行為 (2)聯合行為 (3)獨占行為 (4)顯失公平行為


 


(3)40.有關消費者保護法中之用詞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消費關係」乃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2)「訪問買賣」乃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3)「定型化契約」乃指以消費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 (4)「消費者」乃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解析:「定型化契約」是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或稱一般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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