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林( markyslin)


、概述:


()意義:


短期授信是指授信期限在一年以下之授信,其用途為主要協助企業在經常業務活動中,為維持商品及勞務之流程運轉所需之短期週轉。[第八屆試題]


()項目:


 短期授信之項目,包括:


 (1)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              (2)透支。                                (3)貼現。


 (4)墊付國內應收款項。                  (5)外銷貸款。                        (6)開發國內信用狀貸款。


 (7)開發國外遠期信用狀貸款。     (8)進口託收兌交單(D/A)、付款交單(D/P)及記帳(O/A)


 (9)出口押匯                                      (10)進口押匯                          (11)商業本票保證


 (12)票據承兌


()性質:


 1.週轉金貸款:企業因購料、雇用人工,須先支付現金,因自有資金不足,而向銀行融資。


 2.自償性貸款:貸款憑據本身即具有還款功能,如墊付國內票款。


 3.追隨交易行為承做之貸款:因企業交易行為而發生之貸款,如購料貸款、外銷貸款、等。


 4.循環動用貸款:銀行給予企業某一融資額度,由企業循環使用。


 5.主要還款來源:營業收入或流動資產變現。[第五、七、八屆試題]


二、一般營運週轉金:


 1.週轉資金之意義:[第五屆試題]


  週轉資金(營運資金)=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2營運週()期:


  (1)營運週期是指企業以現金購入商品(或原料)經過加工、運銷管理,直到出售取得現金為止,所經歷的期間。


  (2)營運週期愈長,所需的營運資金就愈多。[第一屆試題]


 3.週轉資金貸款的種類


  (1)經常性(永久性)週轉資金貸款:其主要源自企業為維持正常營運所需的最低流動資產量,包括現金、存貨、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等,無法以自有資金滿足,須由銀行對其差額所為之融資。[第六、七、九屆試題]


  (2)季節性週轉資金貸款:其係為因應旺季或特定節日而短期性增加流動資產所為之融資,通常以其旺季過後所收回之款項償還,故屬短期性貸款。


  (3)臨時性週轉資金貸款:其係為因應預期之原物料價價格會上漲或臨時接獲大額訂單,事先採購原物料以增加流動資產所為之融資,通常俟其增購原物料製成品慢慢消化後即可償還銀行借款。


 4.企業週轉資金需求之計算方式:


 簡易判斷法:[第五屆試題]


   企業週轉資金需求的簡易判斷法是由企業財務報表顯示之流動資產項下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存貨及預付貨款金額相加減去流動負債項下之應付款項及預收貨款金額相加數,計算公式如下:
(
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存貨+預付貨款)(應付款項+預收貨款)


未來估算法:


(1)平均營運週轉金 [第五、六、八屆試題]


就是以企業未來的營業規模來估算其營運'轉金之需求,其公式如下:


預估未來一年營收×成本費用率×(營運週轉期/365)      (A)


預估未來一年營收×應付款項及預收款項比率          (B)


平均營運週轉金(C)=(A)(B)


n  成本費用率=(銷貨成本+營業費用)÷營業收入


n  營運週轉期=存貨週轉期+應收款項週轉期+預付款項週轉期 [第六、九屆試題]


n  存貨週轉期=平均存貨+銷貨成本×365()


n  應收款項週轉期=(平均應收帳款+平均應收票據)÷營業收入×365()


n  預付款項週轉期=平均預付款項+營業成本×365()


n  應付及預付款項比率=平均應付及預收款項÷營業收入


(2)季節週轉金


預估未來一年營收×成本費用率×(旺季營收比率-淡季營收比率)×12×(C)÷(A)


5.應注意事項


 (1)避免短期資金做長期用途。固定長期適合率高於100[(固定資產+長期投資)÷(淨值+長期負債)]反映企業之固定設備支出及長期投資,有部分係以短期資金支應。【第五、七、八、九屆試題】


 (2)避免重複或過度融資。


 (3)應注意企業流勭資產變現之過程。


 (4)應確實查核企業實際經營狀況。


 


三、透支:


 1.意義:


  「透支」是指銀行准許借款人於其支票存款戶無存款餘額或餘額不足支付時,由銀行先予墊付之融通方式。[第一屆試題]


 2.特性:[第五、八、九屆試題]


  (1)透支僅作為企業緊急調度準備之用,企業動用透支額度的時間均甚短。[第二屆試題]


  (2)透支係針對企業現金管理缺口做輔肋性融資,最正常的用法是彌補企業現金正常收支的時間差距,或預防託收票據未能如期收妥等用途。[第八屆試題]


  (3)透支之利率較一般短期新台幣放款利率高,且採浮動利率。[第一、七屆試題]


  (4)計息方式有二:


   以「每日最後透支餘額」之積數計算利息。


   以「每日最高透支餘額」之積數計算利息。


   利息計算若無特別約定時,則按每日最高透支餘額之積數計算。[第二、六、八、九屆試題]


3.應注意事項:


(1)對象須為具自律精神,且財務健全者。


(2)透支應屬應急或備用的功能,不得移用於非現金科目資產,如應收帳款、存貨之融資。


(3)透支應是現金管理的輔助融資,屬應急及備用功能,不得視為一般短期週轉來運用。         


 


四、墊付國內應收款頂:


1.義:「墊付國內應收款項」係指借款人因國內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取得之債權先予墊付,俟借款人收回該項債權時償還歸墊之融通方式,係屬自償性之貸款[第八屆試題]
目前國內銀行辦理墊付國內應收款項業務,最常見者為墊付國內票款,俗稱客票融資,其次為應收款項融資。銀行辦理墊付票款之標的有二:


  (1)遠期支票。


  (2)本票、匯票:本票、匯票原則上辦理貼現,惟如客戶所提供之本、匯票面額小,張數多,到期日不一未便辦理貼現者,則採墊付國內票款方式。


2.應注意事項:[第九屆試題]


  (1)徵信範圍應包括借款人、票據交易性質及票據債務人(發票人、背書人)[第一、六屆試題]


  (2)銀行所收取之客票,不宜過度集中少數發票人,以分散風險。


  (3)銀行所收取之客票須符合產銷流程,例如發票人為原料供應商即屬異常(不符合產銷流程)[第三屆試題]


(4)銀行得徵提借款廠商之發票、買賣契約等交易憑證以供查對:


 §對所徵客票發票人或背書人與交易憑證(統一發票)買受人是否一致。


 §交易憑證所載標的內容與借款人經營之業務是否具有關聯性。


 §比較借款人交易憑證之銷貨統一發票金額,是否已逾借戶當期向各地稅捐機關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所列銷貨金額,而有虛開統一發票之情形。


 §已融資之統一發票是否時有註銷之記錄。


 §辦理票據融資之統一發票,銀行應確實在經查證之發票存根聯上加蓋「已在○○行庫辦理融資」文義之戳記。[第三、九屆試題]


(5)票據必須由借款廠商背書,且背書要連續。[第九屆試題]


(6)票據不得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


(7)以借款人為發票人之票據不可接受。


(8)關係人(如發票人為借款廠商之主要股東、董監事)之票據應查核其真實性。


3.審核要領:


 (1)票據必須是合法交易所產生,且債務人信用良好。


 (2)以短期性週轉為原則,每筆墊付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3)最高額度核算公式:[第五、六屆試題]


(全年內銷金額/週轉次數)×墊付成數-其它行庫票據融資金額=墊付國內票款融資額度


上列公式之「週轉次數」計算方式,可參照下列公式計算:


    全年內銷金額/(應收帳款+應收票據)週轉次數


全年內銷金額宜依最近營業情形之資料評估。


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金額,以內銷所得者為限,以最近餘額預估之。


在其他行庫辦理融資之票據應包括貼現、墊付國內票款及其他提供客票辦理融資副擔保(如開發信用狀)


五、貼現:


1.意義:


「貼現」是指借款人以其因交易而持有之未到期承兌匯票或本票讓與銀行,由銀行以預收利息方式先予墊付,俟本票或匯票到期時收取票款並償還墊款之融通方式。[第二、五、八屆試題]


(1)銀行辦理貼現業務,以未到期承兌匯票及本票為限,支票則不得辦理貼現。[第七屆試題]


(2)所謂承兌匯票,係指匯票經付款人承兌而言,付款人在匯票正面承兌簽名者,應負付款責任。銀行辦理承兌匯票之貼現,係以「承兌人」之信用為基礎,而辦理本票之貼現,則以發票人之信用為基礎。[第四、五屆試題]


(3)銀行辦理貼現,由銀行按貼現日至票據到期日之期間,依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預先從票據金額中扣除,以扣除利息後之餘額撥款於貼現申請人,實質收益較一般短期放款利率為高。[第六、九屆試題]


2.承作方式:


(1)申請貼現者須為信用良好,財務正常之工商企業。


(2)貼現票據:


  以合法商業交易行為所產生之「承兌匯票」及「本票」為限,對於非屬實際商業行為所得之融通性票據,不得受理貼現。[第五屆試題]


  工商企業為籌集短期資金而經金融機構或票券商保證發行之本票,並無實際交易行為作基礎,屬融資性票據,不得辦理貼現。[第八屆試題]


  申請貼現之票據如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背書不連續或其他有礙票據權利行使之瑕疵者,應不予受理。


 


六、票據承兌業務:


1.意義:


  (1)承兌為匯票之付款人在票面上記載承兌字樣並予簽名者,付款人僅在票面上簽名者亦視為承兌。[第六、七屆試題]


  (2)付款人承兌後就成為「承兌人」,要負付款之責,與一般放款業務承受相同之風險。[第五、八屆試題]


  (3)如果匯款付款人為銀行,經其承兌即成為銀行承兌匯票。


  (4)依我國票據法規定,承兌制度僅限於匯票,支票及本票無承兌的規定。 [第六、九屆試題]


2.種類:


  票據承兌業務,為銀行接受國內外商品或勞務交易當事人之委託,為匯票人之付款人,並予承兌之授信業務。銀行辦理票據承兌業務,依委託之當事人區分,可分為「買方委託承兌」和「賣方委託承兌」。


(1)買方委託承兌:


 買方委託承兌,為銀行接受買方委託,對交易行為之買方或賣方所簽發之匯票予以承兌。


 銀行辦理買方委託匯票承兌業務,對買賣雙方均有裨益,對買方(委託人)而言,係協助其獲得賣方之信用;對賣方而言,其獲得銀行承兌匯票,可在貨幣市場流通而取得營運資金。


 買方簽發匯票,並委託銀行承兌之情形,多為買方為支付交易之價款,而直接簽發以賣方為受款人之匯票,申請銀行予以承兌後,將之交付賣方。


 買方委託承兌,而由賣方簽發匯票,較常見者如:買方因購貨需要,委託銀行開立遠期信用狀,信用狀項下受益人(賣方),依據信用狀指示,履行信用狀條件後,簽發信用狀指定金額之匯票,請求銀行予以承兌。


(2)賣方委託承兌:


 賣方委託承兌是指委託人為交易行為之賣方,並為匯票之發票人,由銀行擔任匯票付款人並予以承兌。[第五屆試題]


 銀行辦理賣方委託匯票承兌業務,目的在協助賣方(委託人),對已發生之交易行為,在應收票據尚未兌現或應收帳款尚未收妥前,以簽發匯票方式,申請銀行承兌,以便在貨幣市場獲得融通資金。


3.注意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銀行不得受理買方委託匯票承兌之申請:


(1)未具交易基礎之融通性匯票。


(2)就所涉之交易,買方已交付現款、即期票據或遠期票據予賣方。[第八屆試題]


(3)就同一賒銷之交易基礎,同一承兌期間,同一承兌金額之同一交易,業經銀行據以辦理匯票承兌者,不得再以該交易為基礎,辦理匯票承兌,以避免重複融資。[第九屆試題]


(4)買方簽發之匯票,非以賣方為受款人。[第四屆試題]


 


七、國內信用狀融資


1.意義:


依銀行法第十六條規定,信用狀乃銀行受客戶之委任,通知並授權指定受益人,在指定受益人履行約定條件後,可依照一定款式,開發一定金額以內之匯票或其他憑證,由該銀行或其指定之代理銀行負責承兌或付款之文書。[第八屆試題]


2.種類:


(1)遠期信用狀:由信用狀受益人(賣方)於交貨後,依照信用狀條款,按貨款金額簽發匯票,持經開狀行或其指定銀行承兌後,約定期間付款。


(2)即期信用狀:信用狀指定之受益人(賣方)依信用狀條款交貨後,即可簽發即期匯票檢附有關交易單證,不須經承兌即可逕向開狀銀行提示請求付款。[第五屆試題]


3.開發國內遠期信用狀融資


(1)約:由申請人與銀行簽訂「國內購料約定同意書」。


(2)開發信用狀:


  申請人申請開狀應逐筆填具「開發國內不可撒銷信用狀申請書」,並檢附訂單或買賣契約影本。


  經審核符合條件時,即徵求申請人按信用狀金額開具還款本票交銀行存執,並計收保證金及開狀手續費。


  信用狀應經有權人員簽章後,正本寄送受益人、副本寄交申請人,並留底一份。


  信用狀以開狀銀行通知受益人,並自行承兌為原則,但申請人如有必要時,得指定受益人所在地之營業單位為通知銀行。通知銀行除轉送信用狀外,並得代理開狀行承兌受益人所開匯票,惟匯票到期應向開狀銀行提示付款。[第二屆試題]


(3)修改信用狀:


申請人應填具「國內信用狀修改申請書」,向開狀銀行申請。


應依規定費率計收修改信用狀手續費。修改內容如屬信用狀金額之增加或匯票期限之延長者,其增加或延長部份應補收承兌手續費,及金額增加部份之保證金、還款本票。


(4)註銷信用狀:


申請人應具函向開狀銀行申請。


開狀銀行接到申請函後,即通知受益人(賣方),經其書面同意並繳還信用狀正本後,始可辦理註銷。


(5)承兌:


信用狀受益人依信用狀所訂貨品、數量及時間交貨後,得就貨款金額簽發遠期匯票,會同信用狀申請人共同出具「匯票承兌申請書」聲明確實已交貨,由「申請人」及「受益人」雙方簽章後,並檢附統一發票、有關單據及信用狀正本向開狀銀行申請承兌。[第二屆試題]


開狀銀行受理申請後,應即審核單證、核對印鑑,符合條件時,即在匯票承兌攔加填大寫承兌金額及阿拉伯數字打孔,並由有權人員簽章承兌。


「匯票承兌申請書」於註明「已承兌」及日期後收存備查。


匯票承兌後即通知信用狀申請人,並轉交統一發票及有關單證。


n承辦單位開發信用狀時向申請人徵取之還款本票,其金額應與承兌匯票金額相同。


(6)現:


 經承兌之匯票,執票人得隨時向各營業單位申請貼現。


(7)匯票到期付款:


承兌匯票到期前,開狀銀行應通知信用狀申請人,將匯票票款於到期日前繳存銀行備付,或由申請人依規定申請開狀行墊付。


開狀銀行應於承兌匯票到期日,將前所徵取之還款本票提出轉帳,同時並將原以現金繳存之保證金,抵繳部份匯票票款。


(8)匯票到期申請墊款:


承兌之匯票(含已貼現者)到期時,信用狀申請人得逐筆填具「承兌匯票墊款申請書」,向開狀行申請墊款兌付,惟匯票付款期限與銀行墊款期限二者合計最長以不超過一八○天為原則。


墊款以短期(擔保)放款科目列帳,本金到期歸償,利息原則上於償還本金時一併收取,亦得採按月計收方式辦理。[第二屆試題]


4.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融資


(1)訂約:由銀行與申請人訂約。


(2)開發信用狀(同遠期信用狀)


(3)修改信用狀及註銷信用狀。(同遠期信用狀)


(4)墊款:每筆墊款以不超過「180天」為原則。


(5)墊款到期收回:利息原則上於償還本金時一併收取,或採按月計收方式辦理。


5.應注意事項:


(1)客戶申請核給國內信用狀額度時,除提供一般徵信資料外,並應提供其主要供應商(信用狀受益人)之基本資料。


(2)供應商(信用狀受益人)所營事業及其銷售商品,應為申請人營業所需,供應商如為申請人之關係人,應查證其實際交易情形。


(3)核定授信額度及循環動用期限時,應審酌資金用途、申請人之全年營業額、營業週轉期及其他行庫已核給之國內信用狀額度。


(4)銀行辦理國內信用狀業務,應有申請人合法之實際交易行為作基礎,應請其提示訂單、買賣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5)信用狀受益人申請承兌或付款,除應履行信用狀規定條件外,尚應提示:


統一發票正本。


貨物業經申請人簽收之交貨單據正本,或運送人簽發之提貨單據正本。


  前項統一發票之發票日,交貨單據之簽收日,提貨單據之簽發日,以不早於信用狀開狀日為原則。[第三、七屆試題]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銀行得拒絕核給國內信用狀授信額度或拒絕受理信用狀之開發,其已核給授信額度者並得視個案情形核減或取消其授信額度:


供應商所營事業性質及其銷售之產品非屬申請人營業所需,有違常情者。


供應商為申請人之關係人,二者關係密切,顯無需以信用狀作為付款工具;或其相互買賣之標的物非屬買方或賣方營業項目之產品;或同一貨品先由一方售予他方,嗣後再向他方購回者。[第三屆試題]


申請人申請開發信用狀,其購買之貨品與營業性質不符;或其購買之數量或金額與其營業規模顧不相當;或所列貨品單價偏離當時正常市價者。


銀行將信用狀項下墊付貨款撥付至信用狀受益人指定帳戶,但隨即由申請人提領該筆資金,或其資金流向與申借用途不符,有不當流用情事者。


n銀行請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資料或必要之協助,申請人未予充分配合;或申請人有違反承諾事項之情事發生者。


 


八、保證業務:


1.意義:


(1)銀行與委任人之債權人約定,於委任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銀行代負履行責任之授信業務,亦即銀行接受客戶之委任,向其指定第三者出具保證書,或在票據上為保證之記載,擔保委任人(即被保證人)能依約履行責任。


(2)保證業務,本質上並非資金之貸與,而係一種書面上對第三者所出具之履約承諾,然其風險與資金之貸與並無二致。[第二屆試題]


2.保證方式 [第五、六、八屆試題]


銀行辦理保證之方式,包括:


 (1)簽發保證函


 (2)簽發擔保信用狀(standby L/C)


 (3)在本票上簽章保證


 (4)在債權憑證上簽章保證


3.保證業務之種類:


保證業務包括:(1)記帳稅捐之保證;(2)承包工程之保證;(3)保證發行商業本票;(4)發行公司債保證,其中以承包工程之保證及商業本票保證業務為主。


4.承包工程保證之種類,包括:


(1)押標金保證:由銀行向業主保證,投標廠商得標後若未能依規定簽定工程契約,由銀行賠償業主之損失。[第七屆試題]


(2)履約保證:由銀行向業主保證,承攬廠商能忠實履行合約,否則由保證銀行代為履行合約或賠償業主損失。


(3)預付款保證:由保證銀行擔保承包商於領取工程預付款後,將依規定如期完工,否則由保證銀行負責賠償。


(4)保留款保證:由保證銀行擔保承包商領取工程保留款後,將依約完成承包工程。


(5)支付款保證:由保證銀行向業主保證,承包商會如期支付與該工程有關之勞務、材料費用,以避免發生工程阻滯。


5.發行商業本票保證:


(1)意義:


國內工商企業為籌集短期資金,發行以融通資金為目的之商業本票,委請銀行保證,由銀行負保證付款之責任。[第八屆試題]


(2)審核要領:[第九屆試題]


審核原則: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係短期債務保證(期間在一年以下),故應參照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之一般審核要點辦理。


對象:依法登記之公民營企業。


用途:短期資金週轉。


期限:訂約一年。每筆保證期限自發行日起至該本票到期日止,以不超過「三百六十五天」為限。承保人若為銀行,則須以「承保銀行」為擔當付款人。[第一、五、七屆試題]


n發行面額:以新台幣「十萬元」為單位或其倍數發行。


保證人:由主要負責人(如董事長、監事、總經理)以私人身份連帶保證。


(3)處理程序:


申請人在核定額度內簽發商業本票,申請保證發行時,應逐筆填具「商業本票保證申請書」連同商業本票送由保證銀行核驗,由有權簽章人員在該本票保證欄簽章保證,並依規定出票券商簽證。


申請人應開具與保證商業本票金額及到期日相同,且以承保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送交承辦單位收執,以備到期提示兌償。


承辦單位於保證發行本票到期日前,通知申請人於商業本票到期日前將票款繳存銀行,如執票人提示付款而申請人尚未繳存票款時,保證銀行應即時墊款兌付,並立即向申請人及保證人催收墊款及應付遲延利息、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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