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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為促進銀行業合理收取金融服務各項費用,並提供消費者知悉管道及查閱之便利性,已請銀行業於訂定各項金融服務之收費標準時,應參酌合理化之經營成本,且不得以不同名目重覆收取費用;另有關金融服務之收費,應於契約中以顯著字體揭示收費項目、收費計價單位及收費金額並於營業場所、機構網站等處公告。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銀行業針對客戶申辦金融服務所必須提供之基本物件(包括存摺、存單、金融卡〈不含憑證卡〉、信用卡、密碼單、為辦理塗銷抵押權設定之債務清償證明、依主管機關規定應提供予客戶之對帳單),原則係屬不得收費項目,如因客戶個人保存不當(如:遺失、遭竊、毀損、滅失等),或有個別需要另行提出申請而需收費者,其相關收費原則應一併揭示並於契約中約定。
另金管會亦已請銀行公會彙整各銀行具共同性之各項收費情形並公布於公會網站之消費者專區,且須定時更新相關資訊。未來對於銀行業相關之收費資訊,將更能便利消費者查詢及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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