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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2009.09.25 07:15 am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貪汙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民眾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的行賄,從現行的不處罰,改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換言之,像辜仲諒「不樂之捐」給陳水扁三億元、陳敏薰給扁家一千萬元等作為,在新法修正後,就不能再以「攀關係、買心安」、「收款者未違背職務」等為由脫罪。


這次修法也減輕「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行賄罪」刑度,由現行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這是因為學者與實務界認為,現行一到七年的刑度過重。


行政院長吳敦義昨天在院會宣示,清廉執政是政府對人民不變的承諾,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有助於導正社會過去請客、送紅包的錯誤觀念。


行政院官員表示,檢調偵辦陳水扁涉及海外洗錢案,發現二次金改疑似企業行賄,但依現行貪汙治罪條例,只要受賄的公務人員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者即未成立犯罪,引發爭議。


院會也通過刑法修正草案,配合大法官會議第六百六十二號解釋,「併罰的數罪都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的刑罰超過六個月者,也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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