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0 01:06 工商時報 記者陳碧芬/台北報導
國銀前進中國大夢就將實現,分行近期開業帶頭衝,金管會也趕緊提前劃出紅線,對銀行、金控及其子公司、關係企業,舉凡投資大陸事業、成立子銀行、設立分行等,與大額資金移動有關的動作,一律設限。
台資金融業一概在限制在「銀行、金融控股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事業管理原則」的範圍之內,大幅超越原先參股規定。
意即,金管會明白限制銀行或金控業,若想以併購方法來壯大在中國的營運實力,無論是銀行本身、關係企業或金控子公司,通通需要以個案審核方式進行,若是上市櫃金融業者,還需要通過投審會這一關。官員說,對於這類個案,投審會都要回頭「洽金管會意見」,所以實際上還是由金管會決定。
金控業西進有意採取併購模式進行快速擴張,昨天被金管會在金控公司投資管理新法中,額外提出「排除」限制,要求業者在投資「海外」事業時都要經由金管會個案核准。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表示,海外所指包含大陸地區,無論金控公司要到海外併購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都要依個案核准。
上述管理原則,一部份是依據兩岸金融業往來、投資的最高指導原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就該法的第47條至第49條規定辦理;此外,與金控公司投資管理辦法亦有相關。金管會原訂本月底公告施行,在上周接獲中方銀監會核准5國銀大陸分行消息後,快速搶時間公告,並押上「自即日生效」。
就金融機構為特許行業的前題下,金管會在該法擴大適用到國銀持股超過50%的有表決權、已公開發行的子公司,以及金控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關係企業,基本上是「不得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除非是有不同業法管理的金融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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