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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薛翔之、陳洛薇/台北報導】2011.01.07 03:10 am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草案,金管會官員昨天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是以小額商品的弱勢消費者為保障範圍,金管會決定,如果「財力雄厚」的有錢人,即使有小額爭議案件,也不在保障之內。


根據金管會初步規畫的「排富條款」,只要在資產3,0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就不在保護範圍內。


另外,對於評議結果,金管會原先限制金融機構必須遵守,如果不遵守,輕則糾正、警告,或是處罰最高達「評議金額的2倍」的罰款,但最重可能解除金融機構負責人或員工的職務,以及停止金融機構所有業務;不過,行政院最後通過的版本全面取消這些罰則。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表示,如果發生消費糾紛,顯示金融機構有內稽內控的疏失,金管會已可透過行政處分來解決。另外,雖然沒有罰則,但是由於多數金融機構都會遵守評議結果,少數不遵守評議結果的金融機構,反而會失去消費者信賴。


至於「小額」爭議原本將「新台幣150萬元以下」金融商品,列入保障範圍,因各類型金融商品性質不同,例如保單保額動輒數百萬元,因此將授權金管會將據據商品種類,訂定不同的「小額」標準。


消費者求償時效方面,金管會傾向回歸民法規定,以15年為原則。


這項法規預計立法院新會期通過後上路,消費者以後與銀行往來,投資基金、買保險或電子票證(悠遊卡),如發生小額度的消費爭議,都可透過評議機制,化解糾紛。


金融消費紛爭 將設評議機構


【聯合晚報記者林修全/台北報導】2011.01.06 03:32 pm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草案,明定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和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的情事,且未來將設立評議機構,可以在法院以外,以迅速有效的途徑,解決金融消費紛爭。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表示,發生金融爭議後,金融消費者可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消費者認為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評議前先有類似調處的和解機制,如無法成功,再交由評議委員處理。


評議機制的效力方面,吳當傑指出,金融機構若事先同意接受評議,對於未來所評議的結果和金額,就必須要履行,若是不履行,將依金融機構是否有行政缺乏、未充分告知風險來處理。


吳當傑並說,消費者接受評議後,可將結果向申請法院認可,對於金融機構就有約束和執行力,但金融機構若事先同意接受評議,就不可能拒絕,申請法院認可只是讓消費者更放心,但其實不必經法院認可,同樣具有約束力。


由於金融商品及服務型態日趨複雜,金融消費者與業者在財力、資訊及專業等方面不對等,一旦發生糾紛循司法途徑救濟,往往花錢又花時間,完成立法後,可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草案明定,未來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前,應向消費者充分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的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風險。


此外,金融業者對廣告真實業務、充分了解消費者、確保銷售適合度及風險揭露義務等,也將納入內控及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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