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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不良資產
銀行的不良資產主要是指不良貸款,換言之,銀行發放的貸款不能按預先約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在大陸銀行對不良資產的劃分可分為兩階段:
1. 在1998年以前,各銀行業按財政部1988年在金融保險業財務制度中的規定,即「四級分類」,俗稱「一逾兩呆」,也就是「逾期」、「呆滯」及「呆帳」。依這種方法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僅有普通呆帳準備金,為貸款總量的1%。
2. 1998年以後,大陸將資產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及「損失」,即「五級分類」;現在通常提取的專項準備金比例為:關注2%、次級25%、可疑50%及損失100%,後三類為不良資產。台灣之備抵呆帳提存比率為第一類0.5%、第二類2%、第三類10%、第四類50%、第五類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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