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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80015119C 號令修正發布第 3、3-1、12、15 條條文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多元入學,指下列方式:
一、甄選入學:提供具有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科學之特殊性
向或才能之各類學生入學。
二、申請入學:提供對有特色之學校或科別具有興趣之學生直升入學或於
鄰近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
三、登記分發入學:提供學生非經由前二款或其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之方式入學者,依其志願分發入學。
第 3-1 條 前條各種入學,應參採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全國試務委員會(以下
簡稱全國試務委員會)辦理之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以下簡稱基本
學力測驗)分數,或經教育部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所辦入學測驗(以下簡稱入學測驗)分數,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甄選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或入學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
及寫作測驗分數納入甄選總分,其權重不得逾甄選總分之百分之五
十。
(二)應配合招生之科、班性質參採學生在校藝術與人文、健康與體育、
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表現、日常生活表現或其他才能等,並得視實際
需要辦理表演或術科測驗。
(三)不得採計在校學科成績。但以科學之特殊性向或才能入學者,不在
此限。
二、申請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或入學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及自然五科
分數作為報名資格條件,另得選擇一科或二科加權計分。
(二)應以寫作測驗分數作為報名資格條件或加分條件。
(三)應參採日常生活表現或特殊事蹟等,並採書面審查,不得再辦理任
何形式之測驗。
(四)直升入學者應參採在校學科成績。
三、登記分發入學:以基本學力測驗或入學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
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作為分發依據,不得另行加權計分。
第 12 條 各種入學方式之招生名額比例如下:
一、甄選入學: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招生名額辦理。
二、申請入學:
(一)各公立高級中學:占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以上。
(二)各公立高級職業學校:占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以上。
(三)各私立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七十為原
則。
三、登記分發入學:依核定招生名額扣除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之名額。
前項甄選入學或申請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登記分發入學之名
額。
第 15 條 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入學、國中技藝教育學程(班)畢業生分發實
用技能學程(班)、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及身心障礙學生等特定招生對象之
班別,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產業特殊需求類科、體育類高級中學、體育班、科學班、特殊地區及為配
合各地區國民中學均衡發展之高級中等學校,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轉教育部核定公告後,得以全部或部分名額免參加基本學力測驗,不受第
三條及第三條之一規定招生方式之限制;其招生名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依教育部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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