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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0 工商時報 【薛孟杰】


     立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民法205條,明訂民法約定利率上限為「央行短期融通利率加計週年利率(年利率)9%」。


     民法在民國18年制訂時,為保護經濟弱勢者免遭重利剝削,在民法205條中,明訂最高約定利率上限,除非另有特別法規範,否則一般民事契約利率都不得超過該利率上限。換言之,銀行信用卡及現金卡亦必須受該條文限制。


     至於央行短期融通,則是指銀行可提供票據、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發行的定存單或經中央銀行同意的有價證券做為擔保品,向央行申請短期資金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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