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2010.03.24 03:12 am
銀行貸款人欠錢賴債未來將更難,銀行公會將提案建議,在個人破產法增列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門檻,包括擁有500萬元以上不動產、負債比(DBR)小於32倍者,就不能聲請更生、清算,以防範債務人惡意聲請破產,降低銀行授信風險。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快滿兩年,加上最近司法院正研修破產法,為使個人破產法更加周延,金管會指示銀行公會蒐集國外作法。銀行公會已完成研究,將提報明(25)日理監事會議討論。
金管會官員昨(23)日表示,司法院將把破產法改為「債務清理法」,包括企業破產、個人破產,都會有更完整的規範,屬於個人破產機制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未來也會併入。
由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有許多跟金融機構的消費借貸、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等債權有關,司法院研訂債務清理法時,也請金管會提供相關意見。銀行公會理事會如通過相關草案,將呈報金管會,再由金管會提供司法院,做為修法參考。
根據銀行公會的建議,對債務人、銀行等債權人影響最大的是新增更生或清算門檻。銀行表示,目前清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並無相關規定,原則上只要是跟金融機構的前置協商不成,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並由法院裁定。
為避免更生、清算機制遭濫用,成為債務人賴債的管道,銀行公會建議增訂五大門檻,符合門檻者才可聲請更生或清算:包括擁有不動產價值500萬元以上者,除非變賣還錢,否則不能聲請更生、清算。銀行公會指出,500萬元的標準,是參考台北市低收入戶補助辦法訂定。
閱報祕書/更生與清算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的自然人,在沒辦法清償債務時,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以免除債務。
「更生」指債務人仍可以擁有自己的財產,只要在能力範圍內,依法院裁定的更生方案償還債務,其餘債務便可以免除,適用有固定收入來源的欠款人。
「清算」則是債務人不能保有自己財產,所有財產都要交由法院強制分配給債權人,以免除全部債務,適用對象通常是無固定收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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