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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4 工商時報 【記者王立德/台北報導】


     銀行公會明(25)日召開理監事會議,會中預計針對國人破產法制提出建議,銀行公會擬尋求會員銀行共識,明確規範債務人申請更生、清算的門檻,其中共有4類例外族群不得申請破產保護,分別為1.無擔保債務總餘額小於平均月薪32個月者,2.資產扣除負債後的淨值為正者,3.擁有不動產價值超過500萬元以上的債務人,4.重複申請更生或清算者。


     據了解,由於實務上債務人申請更生與清算過於浮濫,銀行公會花了超過1年時間,寫成專案報告書,以避免重蹈美國、香港覆轍。該報告書中提出,依照目前債務人的無擔保債務可依法每月強制執行扣薪1/3、且享8年零利率來看,無擔保債務總餘額占平均月收入比率(DBR)小於32倍者,應該有足夠能力償還債務,因此列為排除對象。


     此外,若債務人名下有可變現資產,還可以用來償還債務,因此當資產扣除負債後依舊為正,如負債300萬,名下卻有400萬資產的債務人,也不可以透過破產保護逃避追債。另一種則是擁有不動產500萬元以上的債務人,則是因為要避免有投機者先借高額房貸,再申請更生進行套利,也在排除對象之列。


     銀行主管表示,債清條例實施後,本來是替國人減輕債務壓力的美意,卻常收到不少民意代表的壓力,或是少部分享有18%利率的軍公教人員浮濫申請更生保護,出現套利空間,因此明確定出門檻,有助於銀行與債務人溝通。


     銀行業者也建議,在實務上,無論是申請更生或清算,都專屬債務人居住地的地方法院管轄,但各地方法院的工作量都已瀕臨極限,因此也建議仿傚香港破產管理署專責制度,建立專責債務清理的法院,提升效率及裁定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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