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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2010.03.24 03:12 am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近兩年,債務人申請跟金融機構做債務前置協商案件的成功率達87%;其餘人則走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但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的案件少得可憐。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債務人在更生、清算程序前,必須先跟金融機構前置協商,債務人跟銀行通常會依總債務、每月可還款金額等,協調出雙方可以接受的還款條件;如果前置協商不成,債務人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
根據銀行公會統計,從97年4月11日到今年2月28日,申請前置協商的案件共有78,934件,申請的總債務金額有1,237億元。
銀行業者表示,債務人申請前置協商案件的成功率達87%,其餘13%未成功的案件,有部分是另外再跟個別金融機構協商,有部分則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但法院裁定更生、清算的案件不多。
銀行表示,法院裁定相當慎重,多數是真的情可堪憐的債務人,法官才會同意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讓債務人免除部分或全部債務。
閱報祕書/更生與清算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的自然人,在沒辦法清償債務時,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以免除債務。
「更生」指債務人仍可以擁有自己的財產,只要在能力範圍內,依法院裁定的更生方案償還債務,其餘債務便可以免除,適用有固定收入來源的欠款人。
「清算」則是債務人不能保有自己財產,所有財產都要交由法院強制分配給債權人,以免除全部債務,適用對象通常是無固定收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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