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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2011.01.05 02:16 am


信用卡違約金才改制兩個月,立委又施壓希望銀行不要收取違約金。金管會銀行局昨天開會決議,若持卡人帳單應繳總金額超過1,000元,才能收違約金,每期違約金上限為300400500元。


金管會表示,因為涉及發卡銀行資訊系統調整,將給各銀行緩衝時間,各發卡銀行最遲要在今年3月底前調整完畢,4月起開始全面實施。


 



金管會要求發卡機構調降信用卡違約金之收取金額(新聞稿)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為落實信用卡違約金收取之本旨,避免對持卡人造成過重之財務負擔,金管會已要求信用卡發卡機構自99年10月21日起,信用卡違約金之收取方式應合理反映因持卡人違約所生之作業成本,並考量衡平原則,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且違約金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
針對近來外界對信用卡違約金收取標準之關切,金管會銀行局已於100年1月4日邀集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主要信用卡發卡機構開會研商,並達成下列初步共識:
一、 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為新臺幣1,000元以下者,無須繳納違約金。
二、 衡酌現行信用卡發卡機構違約所衍生之作業成本與市場收取現況,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1,000元者,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300元、400元及500元,以進一步減輕持卡人負擔。
三、 發卡機構應加強對持卡人之繳款通知或提醒機制,以避免持卡人負擔不必要之違約金。
四、 鑑於前開事項涉及發卡機構資訊系統之調整,各信用卡發卡機構至遲應於100年3月底前完成前開調整措施。
金管會再次提醒持卡人,應留意信用卡帳單之繳款期限,並按時依約繳款,以避免負擔不必要之違約金,並維持良好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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