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研訂「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將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表示,金融卡已成為國人普遍使用之金融交易工具,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利業者有所遵循,該會業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公告「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範本」,並已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生效。惟有關定型化約款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則尚未訂定,爰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訂定「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本草案共計十四點,其中應記載事項十點,不得記載事項四點,其重點如次:
一、 應記載事項:
(一) 明定金融卡領取及啟用之方式;領取之方式,得依存款行提供之方式由存款人選擇。(第一點)
(二) 明定金融卡提款、轉帳金額、次數之限制,以及變更時之揭示方式,俾存款人瞭解自身權益。(第二點)
(三) 明定轉帳交易內容之核對及存款人轉帳錯誤時,存款行應立即協助事項。(第三點)
(四) 明定存款人得終止契約之辦理方式及存款行得終止契約或暫停提供金融卡功能之情形;辦理方式得依存款行提供之約定方式,由存款人選擇。(第五點)
(五) 明定各項費用之計收方式及標準,以及變更時之揭示方式,俾利消費者選擇參考。(第六點)
(六) 明定金融卡發生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之處理程序及雙方責任歸屬。(第七點)
二、 不得記載事項:
(一) 明定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第一點)
(二) 明定除不可歸責於存款行之系統故障外,存款行不得以電腦登錄程序未辦妥而要求存款人對遭冒用之損失負責。(第二點)
(三) 明定契約相關重要事項之變更揭示方式,不得約定排除。(第三點)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關於「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該會銀行局網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自公告翌日起七日內,歡迎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該會銀行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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