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2012.09.07 03:13 am


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一旦有金融機構違規兼任時,誰該解任?為避免爭議,金管會打算明訂,一旦違規同時擔任董事長及總經理時,總經理當然解任。


為改善兼任現象,金管會之前已修改金控、銀行等負責人資格條件規定,明訂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最近金管會全面檢討金融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考慮明訂,一旦董事長違規兼任總經理時,當然解任總經理。官員表示,董事長是公司當然代表人,為保障第三人交易安全,不宜使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意變動;而且,董事長相較於總經理,委任關係較強,是股東選出來的,基於尊重股東意思,以解任總經理較為合適。


過去曾有案例,金融機構負責人違規兼任非金融機構負責人,因沒有「當然解任」的規定,違規兼職案經常拖延處理時間,無法發揮監理效能。


此外,為因應全球金融監理的必要,在國外違反金融相關法律,犯相同或相當之罪的金融機構負責人,也納入解職等規範。現行規定,金融機構負責人違反金融相關法律,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5年者,不得再出任負責人。未來考慮增訂,在國外違反相同或相當的法令,經外國金融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者,同樣管制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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