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DBU辦理人民幣外匯業務範圍之依據
l 指定銀行: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後,人民幣準用「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指定銀行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得辦理涉及人民幣之外匯業務將可擴及:出口外匯、進口外匯、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人民幣存款、人民幣貸款、人民幣擔保付款之保證業務、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央行另有規定)。
l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102.1.25),內容整理如下:
1.第二章外匯業務之開辦
– 新增:有關外幣清算銀行申辦之規定(§13-1)
2.第三章外匯業務之經營
– 調整:調整外匯衍生性商品之範籌及明確應遵循之相關規定(§37)
– 新增:有關外幣清算行辦理外幣清算業務應遵循之規定(§38-1、38-2)
– 新增:有關外幣提款機提領現鈔之規定(§40-1)
3.第三章之一人民幣業務之管理
– 新增:有關臺灣地區人民幣清算銀行申辦及應遵循之規定(§50-1)
– 新增:有關金融機構得與人民幣清算銀行簽訂清算協議之資格限制(§50-2)
– 新增:有關銀行業辦理人民幣業務管理須遵循之規定(§50-3)
4可辦理人民幣業務比較表【開放DBU前】
| DBU | OBU | ||
| 自然人 | 非自然人 | 境外自然人 | 境外法人 |
現鈔/旅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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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匯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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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匯入匯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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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匯出匯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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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進口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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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出口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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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外幣放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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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OBU人民幣業務之開辦係依據:
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0.9.7)。
2.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央行銜名於101.9.11公布廢止)。
可辦理人民幣業務比較表【開放DBU後】
| DBU | OBU | ||
| 自然人 | 非自然人 | 境外自然人 | 境外法人 |
現鈔/旅支 | ○ | ○ |
|
|
外匯存款 | ○ | ○ | ○ | ○ |
匯入匯款 | ○ | ○ | ○ | ○ |
匯出匯款 | ○ | ○ | ○ | ○ |
進口業務 | ○ | ○ | ○ | ○ |
出口業務 | ○ | ○ | ○ | ○ |
外幣放款 | ○ | ○ | ○ | ○ |
信託基金 | ○* | ○* |
|
|
衍生生金融商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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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制於不能代結匯,故只能以人民幣直接投資
※ 1.DBU涉及人民幣業務仍須遵循限額、交易性質等規範。
2.OBU辦理人民幣業務仍依原規定辦理。
DBU人民幣業務開辦後辦理人民幣業務之依據:
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0.9.7)。
2.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央銀行102.1.25台央外柒字第1020000110號令修正發布)。
3.指定銀行辦理人民幣跨境貿易及自然人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之相關業務,得向臺灣地區人民幣清算銀行辦理平倉交易(中央銀行102.1.29台央外柒字第1020005748號函)。
4.指定銀行辦理衍生性人民幣商品業務之範圍(中央銀行102.1.29台央外柒字第1020005806號函)。
貳、自然人辦理人民幣業務之相關規定
一、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結購/售/換匯(每人每日人民幣二萬元)
(一)指定銀行承作自然人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買、賣限額分別計算),每人每日不得逾人民幣二萬元。1.由個別銀行控管。2.併計該行各分行臨櫃及電子化業務所有通路之交易。
(二)應受限之業務項目:
1.結購或兌換人民幣存入人民幣外匯存款。
2.自人民幣外匯存款帳戶取出結售或兌換其他外幣。
3.約定轉出帳戶辦理結購或兌換人民幣轉入自行本人或自行第三人之人民幣存款帳戶。
4.約定轉出帳戶辦理結售或兌換其他外幣轉入自行本人或自行第三人之新臺幣、外幣活期存款帳戶。
5.承作人民幣結構型金融商品(一般客戶不可承作不保本型結構型商品業務)。
6.承作單項涉及人民幣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應注意事項
1.自然人透過帳戶買賣人民之相關業務得向中國銀行台北分行平倉。
2.電子化業務含網路銀行、電話語音等自動化服務。
二、將人民幣匯出至大陸地區(不限同名帳戶)
(一)匯款人資格:以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為限。
(二)每人每日匯出總金額:不得逾人民幣八萬元。(仍須受每人每日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二萬元之限制)。
(三)匯款性質:應屬經常項目(即非屬資本項目)。
(四)併計該行各分行臨櫃及電子化業務所有通路之交易。
※應注意事項
1.匯款性質別為2XX及3XX者屬資本項目,不得辦理。
2.自然人匯款人民幣至大陸地區之業務得向中國銀行台北分行平倉。
三、買賣人民幣現鈔業務(每人每次二萬元)
每人每次買賣現鈔限額:不得逾人民幣二萬元。(買、賣分開計算)
參、DBU辦理人民幣業務相關之規定-依產品別
一、簡易外匯業務:人民幣現鈔/旅支買賣
l 自然人:每人每次買賣現鈔不得逾人民幣二萬元(買、賣限額分別計算)。
l 法人:無相關額度限制。
※應注意事項
1.外幣提款機或電子化業務(含ATM海外提款)之相關規定:持卡人每人每日提領累積金額,以一萬美元或等值外幣為限;其等值新臺幣金額並應與同一持卡人該日於同一銀行自動櫃員機提領新臺幣現鈔之金額合併計算,不得逾該銀行所訂之新臺幣現鈔每日累積提領上限。
2.所有現鈔/旅支買賣都不可以與中國銀行台北分行辦理平倉交易。
二、人民幣外匯存款業務
l 以人民幣現鈔存入人民幣外匯存款帳戶或直接由帳戶提領人民幣現鈔
l 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包括:
n 以新臺幣結購/售人民幣
n 由其他外幣帳戶扣款兌換人民幣存入
n 由人民幣帳戶扣款兌換其他外幣存入
※應注意事項:自然人結購/售有CNY20,000/(人,日)之限制。
三、人民幣匯出匯款業務
l 以人民幣現鈔匯出/ 以新臺幣或其他外幣兌換匯出/ 以人民幣帳戶扣款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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