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金融管理 (598)
- Sep 29 Thu 2011 17:01
9/29中央銀行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利率維持不變
- Sep 22 Thu 2011 08:33
授信集中電子 列金檢重點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君、邱金蘭/台北報導】2011.09.22 03:07 am
國內銀行授信過度集中電子產業,特別是DRAM、面板廠商,引起財金部會的關注。金管會及中央銀行等部會昨(21)日召開監理機關聯繫會議達共識,將發函各銀行提醒注意,並在金檢時加強查核風險集中度。
- Sep 21 Wed 2011 09:24
預告修正「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
基於現行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符合一定財務條件及信用評等之規範,為擴大證券商業務經營,並健全其營運發展,金管會爰研議修正「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6點第1項第1款規定,放寬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規範,將該項業務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門檻,由250%調整為200%。
金管會將依程序就「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6點修正草案辦理法規預告,徵詢外界意見,修正草案將公告於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民眾如有任何意見,自公告日起7日內,歡迎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提出。
- Sep 21 Wed 2011 09:22
銀行業金融服務費用之收取,應合理、公開、透明!
金管會為促進銀行業合理收取金融服務各項費用,並提供消費者知悉管道及查閱之便利性,已請銀行業於訂定各項金融服務之收費標準時,應參酌合理化之經營成本,且不得以不同名目重覆收取費用;另有關金融服務之收費,應於契約中以顯著字體揭示收費項目、收費計價單位及收費金額並於營業場所、機構網站等處公告。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銀行業針對客戶申辦金融服務所必須提供之基本物件(包括存摺、存單、金融卡〈不含憑證卡〉、信用卡、密碼單、為辦理塗銷抵押權設定之債務清償證明、依主管機關規定應提供予客戶之對帳單),原則係屬不得收費項目,如因客戶個人保存不當(如:遺失、遭竊、毀損、滅失等),或有個別需要另行提出申請而需收費者,其相關收費原則應一併揭示並於契約中約定。
- Sep 21 Wed 2011 09:20
修正全權委託投資業者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相關規範
為滿足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需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相關規範,修正重點如下:
- Sep 02 Fri 2011 08:36
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 Sep 02 Fri 2011 08:33
行政院已於8月31日核定兩岸金融往來辦法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行政院已於8月31日核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兩岸金融往來辦法)修正草案,金管會將依行政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
鑑於兩岸已於99年6月29日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雙方金融往來更趨頻繁,金管會爰依據兩岸金融協商進程,適時檢討放寬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相關規範,並參考銀行業者之建議,修正兩岸金融往來辦法,以提昇我國銀行業之競爭力。
本次兩岸金融往來辦法的修正重點,主要是調整銀行進入大陸市場之主體及經營型態、強化風險控管機制及適度放寬兩岸金融業務範圍等3部分,其重點如次:
- Jul 27 Wed 2011 10:29
銀行業應為未來寒冬做準備
2011.07.27【經濟日報】社論
在冬天下大雪的地區或國家,人們自動在夏秋之際儲備糧食與醃製蔬菜,以備漫漫寒冬。這一個簡單生存法則,直到2008年全球金融海嘯,各國金融監理機關才真正體認其箇中真諦,開始認真思考要求銀行在景氣好或獲利較佳的時期,針對放款提列較多的備抵呆帳,以供未來景氣反轉或利率上升時衍生的較大呆帳打銷做準備。備抵呆帳的真正用意是供未來呆帳發生的準備,只與過去發生的呆帳做比較,意義不大。
- Jun 13 Mon 2011 10:31
流動準備比率 央行提高至10%
【工商時報】2011.06.11記者:藍鈞達
強化風險控管,中央銀行出招,昨日宣布調整金融機構流動準備比率,從原先的7%調高到10%,同時為加強主管機關對市場情況的掌握程度,也從按月改為按日計提。
- Jun 08 Wed 2011 08:32
銀行IFRS福利金 從寬認列
2011-06-08 01:19 工商時報 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針對IFRS員工福利金認列問題,銀行可望鬆口氣。據悉,針對銀行最關心的員工優惠存款超額利息,金管會研擬改採「薪資」解釋,即發生才要列帳,不必設算未來金額折算到淨值,對銀行淨值衝擊將大幅降低。
- May 25 Wed 2011 09:30
金管會又再次破壞契約自由原則要求銀行辦理使用循環信用持卡人轉換低利放款
- May 19 Thu 2011 08:44
金管會又增加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之限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000065380號
主旨: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消費性信用貸款及擔保貸款經執行擔保物權仍不足清償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除應依「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依說明事?辦理,請 查照。
- Apr 26 Tue 2011 11:00
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首次會議成果說明
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首次會議已於本(4)月25日下午2時30分至4時30分召開,會議由兩岸銀行監理機關首長即金管會陳主委及銀監會劉主席共同主持。
金管會表示,此次會議主要目的是為落實「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及「海峽兩岸銀行業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以下簡稱合作備忘錄)所定的各項監理合作事項,並建立制度化的定期會晤機制,俾雙方得就市場進入、銀行業務經營、監理法規等金融議題進行意見交流,進而形成共識,共同促進兩岸銀行業的健全經營及維護金融市場穩定。
- Apr 22 Fri 2011 09:30
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對自用住宅貸款採行之措施
- Mar 03 Thu 2011 12:26
銀行獲利創新高的背後
【經濟日報】日期:2011.03.03 社論
農曆年前,金管會公布去年本國銀行稅前盈餘為1,832億元,創歷年新高,但最新出爐的淨值報酬率(ROE)9.1%、資產報酬率(ROA)0.58%,卻未同步創新高,顯示銀行業獲利能力沒有趕上淨值、資產增加的速度,依然存在經營競爭力不強的隱憂,金融改革的腳步切莫因不夠扎實的高獲利而再蹉跎了。
- Feb 16 Wed 2011 14:48
刷卡分期 手續費不能當利息
【工商時報】日期:2011.02.16記者:彭禎伶
未來發卡機構針對信用卡分期,不得以收手續費名義代替利息。銀行局昨(15)日邀集30多家發卡機構,確定未來信用卡分期手續費僅能一次收取,且同種分期商品手續費應固定。
- Feb 16 Wed 2011 10:11
茲重申信用卡發卡機構之行銷人員不得於「街頭」(含騎樓)進行行銷
- Feb 16 Wed 2011 10:09
金管會研議強化對信用卡分期付款之規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近年來,發卡機構提供之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含:帳單分期、消費分期及預借現金分期)日益普遍,為保障持卡人權益,金管會前已要求發卡機構於提供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時,應先將相關重要權益事項告知持卡人,且自100年2月4日起,應於每月帳單中,揭露每筆分期付款交易之「每期應繳納之本金、利息、費用、未到期金額及應付總費用年百分率」等資訊,以利持卡人知悉。
為進一步健全該業務之發展,並保障持卡人權益,金管會銀行局已於100年2月15日邀集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及主要發卡機構開會研商,並就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之作業處理原則,達成下列共識:
- Feb 15 Tue 2011 09:13
金管會下令 承作CDS 擔保要十足
2011-02-15 01:00 工商時報 記者彭禎伶、陳美君/台北報導
防範台灣本土性金融海嘯,中央銀行與金管會聯手管制企業將信用風險轉嫁銀行,以及銀行利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行授信之實。
- Jan 21 Fri 2011 09:16
金管會預告「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