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近年來,發卡機構提供之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含:帳單分期、消費分期及預借現金分期)日益普遍,為保障持卡人權益,金管會前已要求發卡機構於提供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時,應先將相關重要權益事項告知持卡人,且自10024日起,應於每月帳單中,揭露每筆分期付款交易之「每期應繳納之本金、利息、費用、未到期金額及應付總費用年百分率」等資訊,以利持卡人知悉。


為進一步健全該業務之發展,並保障持卡人權益,金管會銀行局已於100215日邀集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及主要發卡機構開會研商,並就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之作業處理原則,達成下列共識:


一、手續費計收:


(一)手續費僅得一次收取:鑑於手續費之性質應屬一次性發生之作業費用,與分期金額之資金成本無涉,爰發卡機構如與持卡人約定收取手續費,應以一次收取為原則,不得按月計收,亦不得因分期金額或持卡人不同,而對相同分期付款商品收取不同之手續費。


(二)應納入每月最低應繳款項:「手續費」及「每期應付之分期本金、利息」均應計入持卡人每月帳單最低應繳款項。


二、分期款項逾期未清償時,不得有資金成本重複計收或複利之情事。


三、分期款項提前清償時,不得收取剩餘期數之利息。


金管會並提醒持卡人,申請各項信用卡分期服務時,應仔細了解可能需負擔之利息、費用及違約金等事項,且依據自身之財務狀況選擇適合自身需求之商品,並妥為規劃還款來源,按期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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