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2008.02.16 03:59 am


銀行局表示,應收帳款承購業務仍屬授信業務,受到銀行法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交易總額限制,銀行要注意額度控管及產業風險。


應收帳款承購案分成兩種,一種是有追索權,也就是未來一旦應收帳款出現呆帳,銀行可以賣回給原企業;另外一種是沒有追索權,銀行買斷此應收帳款,呆帳風險由自己承擔。


由於沒有追索權的應收帳款承購案,性質非常類似一般授信,要不要列入授信額度,讓銀行相當困擾。為此,銀行局曾發布函令,銀行辦理應收帳款承購業務,不論有追索權及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都屬授信業務。


金管會要求,有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以融資餘額為基準,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以承購餘額為基準,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提列備抵呆帳,在帳款逾期三個月,必須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列報為賣方的逾期放款。


由於銀行業對面板產業放款相當多,現在又加上承購應收帳款,銀行暴露在面板產業的風險相當大。銀行局表示,銀行法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有限額規定,銀行除了要遵守法令規範,更要注意控管產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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