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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524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1532


主旨:有關信用卡發卡機構辦理「長期使用循環信用持卡人轉換機制」之還款利率訂定原則乙案,請轉知信用卡發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本會100524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1530號令及100418日研商「長期使用循環信用持卡人轉換機制」相關事宜會議結論辦理。


二、為兼顧發卡機構之風險控管,及持卡人選擇轉換與使用信用卡之權利,發卡機構應依下列轉換方案與信用卡使用限制,同時提供不同利率之轉換方案,供持卡人選擇:


()轉換為「個人信用貸款」方案,且持卡人自願終止使用該發卡機構之信用卡者:


1、「信用貸款轉換方案利率」應小(等)於 「『原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減4%』及『原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之75%』孰低者」。


2、依前開方式計算之利率倘低於資金成本,則以資金成本計之。


()轉換為「個人信用貸款」方案,且繼續使用信用卡,但已至少依法規按「轉換方案金額」調降信用卡額度者:


1、「信用貸款轉換方案利率」應衡酌信用貸款與信用卡營運成本之差異,訂定降幅。


2、「原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應衡酌「已調降之信用卡額度」與「原信用卡額度」之比率,並確實依據差別利率定價原則核定。


()轉換為「信用卡分期」方案,且繼續使用信用卡,但已至少依法規按「轉換方案金額」調降信用卡額度者:


1、「信用卡分期轉換方案利率」應衡酌「已調降之信用卡額度」與「原信用卡額度」之比率,訂定降幅。


2、「原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應確實依據差別利率定價原則核定。


三、現行發卡機構轉換方案之還款利率訂定與前開原則不符者,應於一百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調整。


四、於發卡機構前開利率訂定原則調整前,已完成轉換之持卡人,發卡機構應比照前開原則提供新轉換方案,供該等持卡人選擇是否變更:


()已選擇轉換為「個人信用貸款」方案,且已終止使用信用卡者:


1、應依小(等)於「『原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減4%』及『原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之75%』孰低者」原則,核予「新信用貸款轉換方案利率」。


2、「原信用貸款轉換方案利率」倘低於依前開方式計算之利率,仍以原轉換方案利率為準。


()已選擇轉換為「個人信用貸款」方案,且繼續使用信用卡,並已按「轉換方案金額」調降信用卡額度者:應提供轉換為「個人信用貸款,且自願終止使用信用卡」之新方案,供持卡人選擇。


()已轉換為「信用卡分期」方案,且繼續使用信用卡,並已按「轉換方案金額」調降信用卡額度者:應提供轉換為「個人信用貸款(含繼續使用與自願終止使用信用卡)」之新方案,供持卡人選擇。


()已轉換為「信用卡分期」方案,且繼續使用信用卡,但未調降信用卡額度者:應提供(1)轉換為「個人信用貸款(含繼續使用與自願終止使用信用卡)」之新方案;及(2)轉換為「信用卡分期,且按『轉換方案金額』調降信用卡額度」之新方案,供持卡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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