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行為


第五節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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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權利客體)


一、意義:權利客體,乃指法律上得為支配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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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總則(97/5/23)


民法是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民法總則是整部民法共通適用之準則。主要成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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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笑食堂16集摘錄(搭片尾曲--趁我還會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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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二專金二甲共計8人占總受奬人199人之4%,畢業成績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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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訴訟制度,主要分為三種,就是「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白話一點,就是第一種可以把對方抓進去關、第二種可以向對方要錢、第三種是對政府的處罰不服氣而和政府吵架,三種告法是不一樣的,走的程序和方法都不一樣。


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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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可分為民事法(Civil)和刑事(Criminal)兩大類:(尚有行政訴訟是對政府的處罰不服氣而和政府吵架,三種告法是不一樣的,走的程序和方法都不一樣)


刑事案件(Criminal Litigation):例如偷竊、謀殺等,雖然多數涉及個別的受害者,但是所構成的傷害對整個社會和國家的利益或安全都有影響。所以,原則上,刑事法是由國家執行起訴(亦可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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