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c 01 Sun 2013 22:11
證基會 2014 年度筆試時程表
- Dec 01 Sun 2013 12:58
金融研訓院103年度筆試測驗預定時程表
- Nov 12 Tue 2013 13:18
取得執行名義之程序(3)
上訴程序
一、第二審程序
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或簡易法庭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是為第二審程序之開始,第二審程序在形式上雖為另一新程序,但在實質上實為第一審程序之續行,故第二審程序,除有特別規定外,關於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規定,亦準用之(463)。
- Nov 12 Tue 2013 13:17
取得執行名義之程序(2)
- Nov 03 Sun 2013 13:16
T大腦殘生的項莊舞劍意在沛公
在人資單位與本單位的人員交流簡報會上…
人資副總:「總經理在銷售檢討會上指示:鑑於營運支援部門之銷售管理人員多數未有業務經驗,無法瞭解業務人員的辛苦與努力,常常在賖售額度或出貨排程上不能配合營業部門的需求,而影響業務之推展,除了要求銷售管理人員必須學習業務推展技巧外,也要與業務人員相互輪調。」
- Nov 01 Fri 2013 13:15
取得執行名義之程序(1)
第一節 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者,謂以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目標,不經言詞辯論,依債權人之主張為基礎,向債務人發附條件之支付命令,如債務人不於一定期間提出異議,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特別訴訟程序。
一、聲請支付命令之要件(民訴508、509)
- Oct 15 Tue 2013 13:14
保全執行程序(2)
第四節 擔保提存
一、提存擔保物
- 假扣押及假處分裁定,通常均記載須債權人提供擔保後始得執行。故聲請執行前應先辦妥擔保提存(強執4Ⅱ)。
- 提存物通常為現金或有價證券,如提供有價證券為擔保時,應於聲請狀內寫明有價證券之名稱、種類、期別等。
- 向於公債保管單位借領公債(借:1862保管有價證券,貸:2862應付保管有價證券)以及交還公債當日(借:2862應付保管有價證券,貸:1862保管有價證券),各營業單位需自行列帳登錄會計帳。
- 如須變換擔保品時,應經法院裁定准許並確定後,再向提存所辦理變換手續。
- 提存擔保物收據應併同提存書留存聯正本,由主管人員保管,影本留存催收卷宗。
- 提存擔保物需設簿登記,內容應載明:
(1)提存擔保物借用日
- Oct 15 Tue 2013 13:13
保全執行程序(1)
第一節 保全執行之意義
保全執行程序簡稱保全程序,分為假扣押及假處分兩種,乃以保全將來終局執行為目的之程序。蓋以債權人欲對債務人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索償,應有執行名義,惟取得執行名義往往曠日費時,此時債務人如已將其財產隱匿或處分,將使日後債權之實現歸於徒勞,為保障日後強制執行之請求,實有必要對所查得之借保人財產實施保全程序,以防止其脫產。惟如借保人之財產已設定抵押權予本行或其上已有高額抵押權之設定,縱使執行本行亦無獲償機會時,則無假扣押之實益。因此,聲請實施保全程序時,應作全面之考量。
一、假扣押
- Oct 15 Tue 2013 13:10
非訴追程序收回債權之方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