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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可分為民事法(Civil)和刑事(Criminal)兩大類:(尚有行政訴訟是對政府的處罰不服氣而和政府吵架,三種告法是不一樣的,走的程序和方法都不一樣)


刑事案件(Criminal Litigation):例如偷竊、謀殺等,雖然多數涉及個別的受害者,但是所構成的傷害對整個社會和國家的利益或安全都有影響。所以,原則上,刑事法是由國家執行起訴(亦可自訴)


民事案件(Civial Litigation):例如錢債、合約糾紛等,是關乎個人或個別團體(如有限公司、註冊社團等)的利益。所以,原則上,民事訴訟是由事主(當事人)起訴的。


有些事件,可以牽涉到民事和刑事兩方面,例如歐打。傷者可以報警,警方在調查後可以決定告發行兇者。然後,由檢察官進行訴訟,傳訊被告人到刑事法庭接受審判。在刑事訴訟的程序中,被歐打的人是無法操控訴訟。在報警之後,事主在整件案的審判過程中的參與,便只限於做證人。


在另一方面,傷者所蒙受的損害,例如因傷而不能工作,這金錢上的損失,以至身體和精神上的痛楚,都可以用民事起訴,索取賠償。在民事訴訟中,事主較能操縱訴訟的步伐。如果被告願意作出合理的賠償,原告可以撤銷控訴。相反的,在刑事案件中,當事人沒有權取消訴訟,而且,一旦被檢察官傳訊出庭作證,事主如果拒絕,可以被判藐視法庭罪。


由於刑事法是由國家主持訴訟,所以,事主無須聘用律師,訴訟費用全部由國家負擔。反之,民事法是由事主負責訴訟,所以原告必須付訴訟的所有費用。如果勝訴,可以由法庭裁判向被告索取賠償訴訟費。如果原告敗訴,則當然要賠償被告方面的法律費用了。


 


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差異


1.刑事訴訟起訴之當事人為檢察官,檢察官向法院起訴,或被害人自行向法院刑事庭提起自訴。由檢察官向法院起訴之刑事訴訟程序,稱為公訴。由犯罪被害人向法院起訴之刑事訴訟程序,稱為自訴。


2.民事訴訟則是原告向法院民事庭起訴。


3.刑事訴訟程序比民事訴訟程序多了偵查程序。


4.民事訴訟須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則不須繳納訴訟費用。


5.民事訴訟處罰為金錢損害賠償,刑事訴訟處罰則為繳納罰金及判處坐牢刑罰。
























 



刑事訴訟



民事訴訟



提起訴訟人



檢察官或被害人



被害人(原告)



偵查程序







訴訟費用





原告繳納



法律刑罰



繳納罰金及坐牢



金錢損害賠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乃被害人提起刑事告訴後,在刑事庭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或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由刑事庭法官或將案件移交民事庭法官審理,因為刑事案件被害人所遭受的民事損害賠償,其程序與民事訴訟相同,法院可以促成當事人雙方訴訟上和解,或是進行判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須繳納裁判費。如僅於刑事偵查期間之檢察官面前或刑事案件審理期間,在刑事庭法官前談和解數額,並記載於偵查或訊問筆錄中,而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無法如民事庭之訴訟上和解有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被害人應要求加害人當庭付清和解數額,或私下簽立和解書,始得尋途求償。


問:刑事案件之被害人具行為能力,若是告訴案件是否得聲請輔佐人?


答:首先先釐清「公訴」、「自訴」、「告訴」三者之間有何關係。


公訴:由檢察官向法院起訴之刑事訴訟程序,稱為公訴。


自訴:由犯罪被害人向法院起訴之刑事訴訟程序,稱為自訴。


告訴:由犯罪被害人向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表明請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追訴犯罪之意思,稱為告訴。


在公訴,檢察官為原告,向法院起訴;在自訴,犯罪被害人為自訴人,也是原告,不透過「檢察官」,逕向法院起訴;在告訴,只是偵查之緒端,僅促使檢察官發動偵查程序,進而檢察官以原告之地位,向法院起訴,犯罪被害人此時只是告訴人,屬證人之地位。


刑訴法第35條:「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可見輔佐人是在輔佐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因為當事人無法為訴訟行為或完全之陳述意見,法律特別規定用來輔佐當事人(被告或自訴人)之人,而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有檢察官、自訴人、被告三者,檢察官必然是可以為訴訟行為或完全陳述意見之人,無須輔佐人,而自訴人、被告則有可能無法為訴訟行為或完全之陳述意見,所以特別規定輔佐人用來輔佐當事人(被告或自訴人)為訴訟行為或完全陳述意見。而告訴人並非刑事訴訟程序中之當事人,僅屬證人之地位,因此,告訴人並無需輔佐人為其完全之陳述意見。


問:若是請律師寫訴狀,但是未委任第一審辯護人時,這算是自訴嗎(遞狀告訴)?此種情形是否得聲請輔佐人?


答:請律師寫訴狀?寫「告訴狀」?如是,則犯罪被害人此時只是告訴人,屬證人之地位,如有起訴,原告仍是檢察官,即公訴人,其程序為公訴程序。公訴程序,告訴人似無聲請輔佐人之必要。


請律師寫訴狀?寫「自訴狀」?如是,則犯罪被害人此時是自訴人,屬原告(刑事訴訟程序中之當事人),需要為訴訟行為或完全之陳述意見,如不能為訴訟行為或完全之陳述意見,自可聲請輔佐人。


問:又自訴程序審理中案件,無代理人是否可以?


答:自訴案件,目前刑事訴訟法採「強制律師代理主義」,如果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犯罪被害人逕行向法院提出自訴,法院會以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未委任,則會諭知「不受理判決」。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刑訴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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