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失敗過程
一個企業的失敗,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經過一段時期的蘊釀,逐步演變到最終的破產倒閉。企業步入失敗的過程,可以分許多階段,從主產品在市場佔有率上的衰退、銀行戶頭發生鉅額透支、短期債務拖延償付、優先股息之積欠、債券到期之違約、債權人接管、法院裁定和解或重整,到遭受宣告破產,這一連中事件的發生,在在都顯示經營的失敗。

應試說明:
考試只有一科,金融常識50%,職業道德50%,題數100題,70分及格。金融常識不好考,應靠職業道德多拿分數。
題庫範圍:
1.業務推廣與招攬(1題-94題)
2.受託執行業務(95題-182題)
3.告知義務與通知(183題-250題)
4.誠實信用原則(252題-334題)
5.有關利益衝突(335題-398題)
6.保密原則(399題-465題)
7.遵守法律規範與自律(466題-563題)
參考法令: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營業秘密法
金融相關法規及自律規範(公約)
應試方法:
基本原則(70%以上)ð主要概念(80%以上)ð特殊題解析(90%以上)
基本原則:
公平合理原則:公平對待所有客戶,不可誇大、誤導
資訊公開原則:充分揭露,說明風險及義務
專業管理原則:認識客戶提供適合之產品,善良管理人注意,言而有據
忠實誠信原則:禁止冒名、內線、不當等交易,疏失誠實告之
保守秘密原則:個人資料,未公開資訊,商業機密
利益廻避原則:客戶利益優先
遵守法令原則:隨時注意更新
自律原則:良性競爭,同業和諧
題庫解析:
1.業務推廣與招攬 (1題-94題)
主要概念
(1)行銷活動贈送之贈品,需明訂贈送條件 (公平合理)
(2)業務代表應施予適當且有效之訓練,不良業務代表應通報同業 (自律)
(3)業務代表推廣時,應明確標示代表之機構名稱 (自律)
(4)收受申請人證明文件,應妥善保管,以保障申請人權益 (保密)
(5)不得有攻擊或詆毀同業之行為 (自律)
(6)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並應揭露消費者應負擔費用及其他義務等事項 (資訊公開)
(7)依規刋登或播放廣告警語 (資訊公開)
(8)認識你的客戶(KYC),提供最適合之產品 (專業管理)
(9)詳細解說產品內容與風險,審慎核給信用額度 (專業管理)
特殊題解析:
(4) 19. 有關金融行銷人員行為規範,下列何者正確? (1)運用基金買賣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不得將退回手續費歸入客戶資產(2)得約定或提供特定利益、對價以促銷受益憑證(3)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4)以上皆是
【解析】促銷受益憑證得給予銷售佣金或手續費
(1) 24. 下列何者屬於對新客戶業務推廣的事前作業程序? (1)商品介紹與風險告知(2)監控客戶逾越徵信額度、財力狀況或合適之投資範圍以外之商品或服務(3)對於客戶資產之變化亦應善盡高度之注意義務(4)以上皆非
【解析】(2)、(3)應屬受託執行業務之範圍
(1) 41. 金融從業人員招攬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時,對於客戶折讓之要求,何者可以接受: (1)折讓至客戶本人帳戶(2)折讓至第三人帳戶(3)折讓至代理下單者之帳戶(4)不可削價競爭,故不可有折讓情事
【解析】依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手續費折讓自律規則規定會員對客戶手續費折讓,應訂定手續費折讓標準,並於實施前,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申報備查,嗣後修正時亦同。
(4) 42. 金融從業人員招攬保險相關業務時,對於客戶折讓之要求,何者可以接受: (1)折讓至客戶本人帳戶(2)折讓至第三人帳戶(3)折讓至代理下單者之帳戶(4)不可削價競爭,故不可有折讓情事
【解析】未訂有類似證券商業手續費折讓自律規則,故不可有折讓情事。
(4) 69. 金融從業人員於舉辦投顧業務投資分析活動時,可引用何者宣傳,保證推介投資標的獲利或承擔其損失? (1)感謝函(2)雜誌報導(3)推薦書(4)以上皆非
【解析】不可有保證獲利或承擔其損失之行為。
(3) 86. 保險業務員登錄後,應專為下列何者從事保險招攬? (1)自己(2)要保人(3)所屬公司(4)保險人
【解析】保險業務員所屬公司可能是保險經紀人、代理人,不一定為保險人(保險公司)。
2.受託執行業務 (95題-182題)
主要概念
(1)專業管理人之注意 (專業管理)
(2)公平對待每一客戶 (公平合理)
(3)依契約規定執行業務 (遵守法令)
(4)有回報受託事務之責任 (忠實誠信)
(5)禁止冒名(人頭)、內線等不法交易 (忠實誠信)
(6)禁止私相受授或接受不當利益 (忠實誠信)
(7)委託投資不得保證獲利或承擔風險 (忠誠、守法)
(8)禁止代客保管有價證券或其他資產 (遵守法令)
特殊題解析:
(2) 106. 客戶委託期貨交易成交後,若行情反轉對其不利,下列何種行為較恰當: (1)業務員應當機立斷立即代客戶停損,事後再回報客戶(2)業務員宜立即通知客戶知曉,由客戶自行決定(3)業務員應當機立斷立即代客戶做反向單,鎖住風險,事後再回報客戶(4)業務員不需做任何反應
【解析】有告知義務,但不可代為決策。
(2) 114. 保險經紀人,係指基於下列何者利益,代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 (1)要保人(2)被保險人(3)受益人(4)保險人
【解析】保險法第9條: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代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而向承保之保險收取佣金之人。
(4) 116. 保險業務員經所屬公司授權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1)口頭即可(2)不拘形式(3)書面即可(4)書面,並載明於登錄證上
【解析】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二項規定。
3.告知義務與通知 (183題-250題)
主要概念
(1)告知作業流程、費用、風險等必要事項 (資訊公開)
(2)告知充分必要訊息 (資訊公開)
(3)解說產品應以書面契約為主 (資訊公開、守法)
(4)不得有誤導或誇大之行為 (公平合理)
特殊題解析:
(4) 193. 金融服務業於接受客戶委任簽訂全權委託契約前,下列那一事項毋須先向客戶說明: (1)公司之背景(2)每一位交易決定人員之學經歷與操作績效(3)某位客戶控告公司不當運用其所存入之委任資金,一審判處公司勝訴,但客戶不服上訴,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4)金融商品於特定價位買賣保證獲利
【解析】不得保證獲利。
(3) 195. 金融從業人員向客戶解說全權委託委任契約時,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1)可與客戶約定全年獲利目標為10﹪,若操作績效超過10﹪,則超過部分之30﹪作為績效報酬(2)可與客戶約定全年獲利目標為10﹪,若操作績效未達10﹪,則減收一半管理費用(3)向客戶保證全年獲利10﹪,否則不收取任何費用(4)預留契約審閱期間,供客戶詳細審閱全部之契約條款
【解析】投信投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績效報酬應有一定之限額且就實際經營績效超過所訂衡量標準時始能提撥一定比率或金額作為績效報酬。實際經營績效如低於所訂衡量標準時,雙方可約定扣減報酬,惟不得扣減至零。
(1) 235. 保險商品銷售時應於保險商品簡介及要保書首頁之明顯處,以鮮明字體標示。(1)查閱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之方式(2)公司總經理(3)公司地址(4)保險費率
【解析】財產保險商品審查要點13點、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12點規定
(2) 238. 金融從業人員招攬保險時應出示(1)身分證(2)登錄證,並詳細告知授權範圍(3)駕照(4)保險證
【解析】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4項規定。
4.誠實信用原則 (252題-334題)
主要概念
(1)若疏失應誠實告知,協商解決 (忠實誠信)
(2)需符合內控原則 (忠誠、守法)
(3)禁止惡意競爭 (忠誠、自律)
(4)禁止不當利益 (忠誠、守法)
特殊題解析:
(4) 296. 依據忠實誠信原則,下列哪一項非投信投顧從業人員執行業務時應有的行為? (1)遵守契約規定(2)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3)考慮客戶的財務狀況適度分散投資(4)依所有人的最佳利益行事,包含客戶、公司及股東
【解析】客戶、公司及股東三方之利益未必一致,忠實誠信係對客戶之義務。
(1) 311. 發發證券公司向基金經理人小王表示,如果在該公司下單量三個月內成長兩成,將免費供其使用在陽明山的渡假別墅一星期。小王完整向公司報告了這件事,三個月後在發發證券的下單量成長達到了兩成,小王於是接受了這個渡假邀約。小王有違反忠實誠信原則嗎?(1)有,小王是基金經理人不得接受證券商退還之手續費或其他利益(2)沒有,因為這不是金錢餽贈(3)沒有,因為他已經向公司報告(4)沒有,因為他可以接受第三人提供的間接利益
【解析】利益包含非財產利益
(1) 322. 對公司有控制能力之法人股東,應訂定相關之執行職務守則以為遵循,此為擔任董事、監察人之何種義務? (1)忠實與注意義務(2)保密義務(3)善良管理義務(4)守法義務
【解析】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18條、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18條規定
(1) 332. 金融從業人員於保險業務招攬時,得約束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事項有告知、通知、保證,是基於何種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2)利益衝突原則(3)損害賠償原則(4)以上皆非
【解析】保險學之最大誠信原則即為告知義務
5.有關利益衝突 (335題-398題)
主要概念
(1)客戶利益優先 (利益廻避)
(2)以契約或法規為準 (遵守法令)
(3)利害關係者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4)包含非財產利益
特殊題解析:
(1) 338. 金融服務機構之自營部門與經紀業務部門: (1)應個別獨立作業,且業務資訊不可互為流用(2)不須個別獨立作業,惟業務資訊不可互為流用(3)應個別獨立作業,惟業務資訊可互為流用(4)不須個別獨立作業,且業務資訊可互為流用
(2) 356. 若發生金融從業人員對其與客戶之利益衝突或不同客戶間之利益衝突情事,應: (1)以個別客戶對公司之貢獻度為依據(2)以契約約定為依據(3)以多數客戶之利益為依據(4)以損益標準為處理原則
【解析】管理利益衝突之方法:1.避免(廻避),2.以契約或法規為準
(1) 377. 金融從業人員與客戶間有重大利害關係致有發生利益衝突情事時,得採取何種措施? (1)告知利益衝突之情形並取得客戶書面同意(2)無須取得客戶之書面同意(3)不得拒絕接受有利益衝突之委託(4)應為公司積極爭取業務,接受委託
【解析】管理利益衝突之方法:1.避免(廻避),2.以契約或法規為準
(1) 380. 依據投信投顧公會會員自律公約,會員對其與客戶間或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衝突情事,處理原則為(1)避免之(2)以口頭約定作為依據(3)以多數客戶之利益為依據(4)以損益標準作為處理原則
【解析】自律公約13條
(4) 381. 依據投信投顧公會訂定之投資顧問從業人員行為準則規定,經手人員為本人帳戶投資何項商品,應事先以書面報經督察主管或所屬部門主管核准。(1)國內上市股票(2)國內上櫃公司股票(3)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4)以上皆是
【解析】行為準則9條:經手人員為本人帳戶投資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前,應事先以書面報經督察主管或所屬部門主管核准。
(4) 382. 當一個基金經理人管理一個以上基金時,應遵守那些事項? (1)公司應建立「中央集中下單制度」(2)將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予以獨立(3)落實職能區隔之「中國牆」制度(4)以上皆是
【解析】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第9條,中國牆(Chinese Wall)指投資銀行部與銷售部或交易人員之間的隔離,以防範敏感消息外洩,從而構成內幕交易。
6.保密原則 (399題-465題)
主要概念
(1)電子對帳單等機密訊息應加密
(2)客戶資料須經客戶同意,始得供交叉行銷之用 (保密、守法)
(3)除法令規定,不可洩露客戶資料及委託事項 (保密、守法)
(4)應保密之資訊有:未公開訊息、客戶資料、商品機密、業務機密等
特殊題解析:
(4) 405. 對於客戶之申訴或檢舉案件,下列敘述何者適當: (1)若以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提出者,可以不受理(2)對於申訴或檢舉人之姓名、地址須予以保密(3)以言詞提出申訴或檢舉之案件,應留存談話紀錄(4)以上皆是
【解析】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4) 414. 基於職務關係而獲悉與業務相關尚未公開之重大消息,於該重大消息未公開前不得為誰使用? (1)自己(2)客戶(3)其他第三者(4)以上皆是
【解析】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第14條:本公會會員對於會員本身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基於職務關係而獲悉公開發行公司尚未公開之重大消息應訂定處理程序,於該重大消息未公開前,不得為自己、客戶、其他第三人或促使他人買賣該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獲悉消息之人應即向該會員指定之人員或部門提出書面報告,並儘可能促使該公開發行公司及早公開消息。
7.遵守法律規範與自律 (466題-563題)
主要概念
(1)遵守範圍:法律、命令、規章、自律公約、同業和諧、公共利益等
(2)經辦人員應隨時注意法規之更新 (遵守法令)
(3)僱用人員應符合資格 (遵守法令)
(4)發現不法或弊案應循正當管道向上級通報 (遵守法令)
特殊題解析:
(3) 478. 金融從業人員應確實遵守法令規範,發揚自律精神,下列敘述何者適當: (1)依法令所為之查詢要求,為保護客戶隱私拒絕提供(2)經主管要求,同意他人以自己之名義執行業務(3)合法的範圍內予以合理的手續費折讓(4)經評估客戶逾越其交易能力,可以提供適當擔保者,仍應拒絕其交易
【解析】依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手續費折讓自律規則規定會員對客戶手續費折讓,應訂定手續費折讓標準,並於實施前,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申報備查,嗣後修正時亦同。
(2) 492. 保險法之強制規定,在下列何種情形下,可變更契約內容? (1)有利保險公司(2)有利被保險人(3)不利被保險人(4)以上皆非
【解析】保險法第54條第一項: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1) 522. 違反會員自律公約之處置,下列何者為非? (1)先請示主管機關,核准後再處置(2)由各業公會依規定辦理(3)依自律公約規定處分(4)處分報經各公會理事會決議後執行並報知主管機關

貳、授信法規
一、金額、數量類試題
1.商業銀行辦理中期放款之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所收【定期存款總餘額】。[第三、四、九屆試題]
2.中小企業總授信金額在新台幣【六百萬元】以下;或【一千五百萬元】以下具有十足擔保者,其徵信範圍得簡化。
3.個人年度收入,應根據有關資料酌予匡計,其在金融機構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二千萬元】者,應與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加附繳稅取款委託書或申報繳款書影本或扣繳憑單影本(或附回執聯之三維條碼申報或網路申報所得稅資料或附信用卡繳稅對帳單之申報所得稅資料)核對。[第五、八屆試題]
4.銀行受理顧客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當顧客結購(售)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時,即應填具申報書辦理結匯。[第九屆試題]
5.對我國境內居住,未滿二十歲領有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之自然人提供國際信用卡正卡發卡服務時,持卡人於國外刷卡消費,如其歸戶額度於新臺幣【二萬元】以內者,可由發卡機構代理持卡人辦理結匯。[第九屆試題]
6.公司債發行之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例如:某公司全部資產為新台幣八億元,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為新台幣五億元,扣除後可發行新台幤三億元。[第八屆試題]
7.無擔保公司債發行之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的【二分之一】。例如:某公司全部資產為新台幣八億元,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為新台幣五億元,扣除後可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為新台幣一億五仟萬元。[第七屆試題]
8.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第三屆試題]
9.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10. 申請書填載學生身分者,各發卡機構應將其發卡情事函知持卡人之父母,請其注意持卡人使用之情形。持卡人所持有卡片以【三家】發卡機構為限,且每家發卡機構所核給之歸戶額度不得逾【二萬元】。[第六屆試題]
11. 發卡機構委由便利商店業代收信用卡持卡人消費帳款,發卡機構應與愛委託機構研訂安全控管計畫,且受委託機構每筆帳單代收金額上限為新台幣【二萬元】。
12. 信用卡分期付款交易之期數以不超過【36期(三年)】為限。[第九屆試題]
二、期限頻率類試題
1. 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除符合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規定者外(即列為投資或自有資產),應自取得之日起【四年】內處分之。
2. 金融控制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行為之加計總額或比率,應於每營業年度【第二季及第四季】終了【一個月內】,同主管機關申報並以公告、網際網路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予以揭露。[第七、九屆試題]
3. 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不良債權,因出售所受之損失,得於【五年】內認列損失。[第八屆試題]
4. 銀行對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得辦理中、長期放款,其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年】。但對於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之放款,不在此限。[第三、五、六、七屆試題]
5. 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自取得之日起【四年內】處分之。[第一屆試題]
6. 依「銀行資產評估分類及損失準備提列工作手冊」規定,銀行至少【每年】依自訂之擔保品鑑價辦法,重新評估不良授信資產之擔保品鑑估值。[第七屆試題]
7. 不良授信分類[第七、八屆試題]
不良授信分類 | 足額擔保部份 | 無擔保部份 | 提列備抵呆帳 |
應予注意Ⅱ | 超過清償期1至12個月 | 超過清償期1至3個月 | 2% |
可望收回Ⅲ | 超過清償期12個月 | 超過清償期3至6個月 | 10% |
收回困難Ⅳ | -- | 超過清償期6至12個月 | 50% |
收回無望Ⅴ | -- | 超過清償期12個月 | 100% |
8. 協議分期償還放款符合一定條件,並依協議條件履行達【六個月】以上,且協議利率不低於原承作利率或銀行新承作同類風險放款之利率者,得免予列報逾期放款。但於免列報期間再發生未依約清償超過【三個月】者,仍應予列報。[第六屆試題]
9. 指經轉入催收款科目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凡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科目。但經協議分期償還放款並依約履行者,不在此限。[第七、八、九屆試題]
10. 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除符合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自取得之日起【四年】內予以處分。[第四、八屆試題]
11.銀行因行使抵押權經法院拍賣程序而取得之不動產,於承受或標得該筆不動產之法院拍定日起算【三個月】內再處分者,且法院拍定至再處分期間公告現值或評定價值無變動下,得以法院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鑑價報告。[第七屆試題]
12.「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規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故消滅時效之一般期間為【十五年】。[第六、八屆試題]
13.利息、紅利、租金、瞻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九屆試題]
14.權利人於訴訟外,因請求權行使之意思表示,時效即告中斷。但若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第五、七、八屆試題]
15. 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三、六屆試題]
16. 為限定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此「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17.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此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18. 抵押權人依規定實行占有動產抵押權之抵押物時,應於【三日前】通知債務人或第三人。[第三屆試題]
19. 動產抵押權之抵押權人出賣占有抵押物,除因抵押物有敗壞之虞,或其價值顯有減少,足以妨害抵押權人之權利,或其保管費用過鉅者,抵押權人於占有後,得立即出賣外,應於占有後【三十日】內,經五日以上之揭示公告,就地公開拍賣之,並應於拍賣【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債務人或第三人。[第三、七屆試題]
20. 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第五屆試題]
21. 各種票據權利消滅之時效如下:[第九屆試題]
權利種類 | 票據種類 | 權利人 | 義務人 | 時效 | |
期間 | 起 算 日 | ||||
付款請求權 | 匯票 | 執票人 | 承兌人 | 三年 | 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及支票均自發票日起算。
|
本票 | 執票人 | 發票人 | |||
支票 | 執票人 | 發票人 | 一年 | ||
追索權 | 匯票 | 執票人 | 前手 | 一年 | 自作成拒絕證書日算。 2.免除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
本票 | 執票人 | 前手 | |||
支票 | 執票人 | 前手 | 四個月 | ||
匯票 | 背書人 | 前手 | 六個月 | 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 | |
本票 | 背書人 | 前手 | |||
支票 | 背書人 | 前手 | 二個月 | ||
22. 匯票、本票之付款提示期限均為「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
23. 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限是按支票發票地與付款地是否在同一地而有不同規定。分述如下:
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內者,為發票日後七日內。[第九屆試題]
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內者,為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為發票日後二個月內。[第八屆試題]
24.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對同一當事人依職權公示送達者,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25.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26.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第五屆試題]
27.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第七屆試題]
28.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第六屆試題]
29. 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第七屆試題]
30. 返還提存物之聲請應於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後【五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屬於國庫。[第一、五、六、七、八屆試題]
31. 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此項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為限。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第三、四、七屆試題]
32.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現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第四、七屆試題]
33.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第五、九屆試題]
34. 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行公告,拍賣日期距公告日,不得少於【十四日】。[第六屆試題]
35.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第九屆試題]
36. 信用卡業務機構於增加辦理其他信用卡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主管機關自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第七屆試題]
37. 發卡機構未接到信用卡申請人書面或電子文件申請前,不得製發信用卡,且正卡申請人最低年齡為【二十歲】附卡申請人最低年齡為【十五歲】。附卡持卡人需為正卡持卡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之父母。[第七屆試題]
38. 發卡機構倘有增加向持卡人收取之年費、手續費及提高利率、變更利息計算方式、增加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時,應於【六十日】前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如有異議得終止契約。[第八屆試題]
39. 信用卡 呆帳之轉銷:當期應繳最低付款金額超過指定繳款期限六個月者,應於 【 三個月 】 內,將 【 全部 】 墊款金額轉銷為呆帳。[第八、九屆試題]
40. 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當期應繳付款項超過指定繳款期限六個月者,應於【三個月】內,將【 全部 】墊款金額轉銷為呆帳。
41.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此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第八屆試題]
42. 專案保證案件經該基金審核同意,得早於該基金信用保證書之簽發日,但至遲應於該基金簽發信用保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核准授信。[第三屆試題]
43. 經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案件,若貸款到期未獲清償,應於貸款到期後【二個月】內以書面通知信保基金。
三、比率類試題
1. 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以上者,為「主要股東」,應由本人通知銀行。[第五屆試題]
2.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之股份,超過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5%】者,應通知銀行,並由銀行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之股份,除金融控股公司、政府持股、及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超過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25%】。[第八屆試題]
3. 所謂「控制性持股」是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過半數】之董事。[第七屆試題]
4. 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
5.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此金額目前規定為:「其對同一授信客戶之每筆或累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一孰低者。」。[第七屆試題]
6. 利害關係者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
對 象 | 授信種類 | 限制比率 |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列限制對象之同一法人 | 擔保授信總餘額 | 不得超過淨值之10% |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列限制對象之同一自然人 | 擔保授信總餘額 | 不得超過淨值之2% |
銀行全行做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全部限制對象 | 擔保授信總餘額 | 不得超過淨值之150% |
7.一般授信客戶之授信限制
對 象 | 授信種類 | 限制比率 |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之同一關係企業 | 授信總餘額(對公營事業之授信不予併計) | 不得超過淨值之40%
|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之同一關係企業 | 無擔保授信總餘額(對公營事業之授信不予併計) | 不得超過淨值之15%
|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之同一法人 | 授信總餘額 | 不得超過淨值之15% |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之同一法人 | 無擔保授信總餘額 | 不得超過淨值之5% |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之同一自然人 | 授信總餘額 | 不得超過淨值之3% |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之同一自然人 | 無擔保授信總餘額 | 不得超過淨值之1% |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之同一公營事業 | 授信總餘額 | 不得超過淨值之100% |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之同一關係人 (其中自然人部分) | 授信總餘額(對公營事業之授信不予併計) | 不得超過淨值之40% 不得超過淨值之6% |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之同一關係人 (其中自然人部分) | 無擔保授信總餘額(對公營事業之授信不予併計) | 不得超過淨值之10%
不得超過淨值之2% |
8. 銀行辦理同業拆款,得不受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規定限制,為控制風險仍須自行訂定對同業拆款之上限。[第九屆試題]
9. 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百分之三十】。
10.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第一、九屆試題]
11.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上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12. 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被拒絕承兌或付款之匯票金額,加計其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6%)】計算之利息。[第七屆試題]
13. 動產再行拍賣時應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但拍賣物預定有底價,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不足底價【百分之五十】,或未定底價,其最高價顯不相當者,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第八、九屆試題]
14. 信用卡 備抵呆帳 之提列: 當期應繳最低付款金額超過指定繳款期限一個月至三個月者,應提列全部墊款金額 【 百分之二之 】 備抵呆帳;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者,應提列全部墊款金額 【 百分之五十 】 之備抵呆帳;超過六個月者,應將 【 全部 】 墊款金額提列備抵呆帳。[第九屆試題]

22. 週轉資金(營運資金)=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第五屆試題]
23. 週轉資金貸款的種類:(1)經常性(永久性)週轉資金貸款;(2)季節性週轉資金貸款;(3)臨時性週轉資金貸款。
24. 透支的特性:[第五、八、九屆試題]
(1)透支僅作為企業緊急調度準備之用,企業動用透支額度的時間均甚短。[第二屆試題]
(2)透支係針對企業現金管理缺口做輔肋性融資,最正常的用法是彌補企業現金正常收支的時間差距,或預防託收票據未能如期收妥等用途。[第八屆試題]
(3)透支之利率較一般短期新台幣放款利率高,且採浮動利率。[第一、七屆試題]
(4)計息方式有二:
以【每日最後透支餘額】之積數計算利息。
以【每日最高透支餘額】之積數計算利息。
利息計算若無特別約定時,則按每日最高透支餘額之積數計算。[第二、六、八、九屆試題]
25. 銀行辦理墊付票款之標的有二:
(1)遠期支票。
(2)本票、匯票:本票、匯票原則上辦理貼現,惟如客戶所提供之本、匯票面額小,張數多,到期日不一未便辦理貼現者,則採墊付國內票款方式。
26. 銀行辦理墊付票款最高額度核算公式:[第五、六屆試題]
(全年內銷金額/週轉次數)×墊付成數-其它行庫票據融資金額=墊付國內票款融資額度
27. 銀行辦理票據承兌業務,依委託之當事人區分,可分為【買方委託承兌】和【賣方委託承兌】。
28. 銀行辦理保證之方式,包括: (1)簽發保證函 (2)簽發擔保信用狀(standby L/C) (3)在本票上簽章保證 (4)在債權憑證上簽章保證。[第五、六、八屆試題]
29. 保證業務包括:(1)記帳稅捐之保證;(2)承包工程之保證;(3)保證發行商業本票;(4)發行公司債保證,其中以承包工程之保證及商業本票保證業務為主。
30. 承包工程保證之種類,包括:(1)押標金保證;(2)履約保證;(3)預付款保證;(4)保留款保證;(5)支付款保證。
31. 發行商業本票保證:訂約一年。每筆保證期限自發行日起至該本票到期日止,以不超過【三百六十五天】為限。承保人若為銀行,則須以【承保銀行】為擔當付款人。[第一、五、七屆試題],發行面額以新台幣【十萬元】為單位或其倍數發行。
32. 資本支出貸款(計畫性融資)係寄望以企業之投資開發計畫所產生之現金流量、所獲之利潤、所提列之折舊、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等作為其償債來源。[第八屆試題]
33. 如果該計畫是屬於發電廠、焚化爐、鐵公路、橋樑、隧道等基礎建設計畫,其還款來源主要是靠開發商所簽下的合約(如出售電力、蒸汽或垃圾代處理收入等)所保證之長期的收入,現今又常稱之為「專案融資」。
34. 中長期授信,為降低授信風險,銀行往往要求借款人注意履行某些特約條款,以避免財務狀況趨於惡化。常見的特約條款可分為以下三類:
肯定條款(Affirmative Covenant),例如:[第五屆試題]
■在授信期間內維持一定金額以上之淨週轉金。
■按期提供各種財務報告表。
■有關第三人之保證或承諾。
■維持經由銀行認為滿意之原經營負責人(如須更換,事前須經銀行同意)。
否定條款(Negative Pledge),例如:
■禁止超過某期間或金額以上之新借款。
■禁止合併、固定資產出售或出租。
■禁止債務保證、出售應收帳款、投資或保證。
限制條款,例如:[第六屆試題]
■分紅、減資、償還其他長期債務,增加固定資產之限制。
■財務比率、債務總額之限制。
35. 中長期授信計畫可行性評估,有關「計畫風險」部份,區分為:(1)外在風險,(2)計畫本身風險。
36. 中長期授信較常採用之定量化決策指標有:1.預估營收成長率;2.預估稅前淨益率;3.預估負債比率;4.預估流動比率;5.長期償債能力比率;6.預估現金流量餘絀 [第九屆試題]
37. 長期償債能力(即還本付息能力)比率:[第六屆試題]
利息保障倍數=(稅前純益+折舊費用+攤提+財務費用)÷財務費用
本金利息保障倍數=(稅後純益+折舊費用+攤提+財務費用)÷(財務費用+償還中長期債務)
38. 自償率係用以顯示依照投資計畫所預期未來之淨現金流入量(或其淨現值)可否償付投資計畫成本(淨現值)之能力。自償率愈高,授信風險愈低。依經建會規定,自償率之計算公式如下:自償率=基年後現金淨流入實值÷基年投資成本實值
39. 聯合貸款之優點:[第六、七、八屆試題]
(1)對借款人而言:可減低洽貸成本有效籌足鉅額資金保持抵押品完整提高在同業間之地位n擴大市場接觸面,增加新的借款機會。
(2)對貸款銀行而言:避免重覆融資建立各銀行間的密切合作關係提高資金運用效率增加客戶層面n增加收益。
40. 一般國際聯貸之手續費包括:1.安排費(Arranger Fee)或管理費(Management Fee);2.參貸費(Participation Fee);3.包銷費(Underwriting Fee);4.承諾費(Commitment Fee):借款人於簽約後即依未用額度按期支付承諾費予聯貸銀行直至用款期限截止。[第六、八、九屆試題];5.代理費(Agency Fee);6.律師費(Lawyer Fee);7.顧問費(Consultant Fee)。
41. 國際間或我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模式有:(1)BOT(Build-Operate-Transfer);(2)BOO(Build-Own-Operate);(3)BT(Build and Transfer):(4)OT(Operate and Transfer): (5)BTO(Build-Transfer-Operate);(6)BLT(Build-Lease-Transfer);(7)BL(Build-and-Lease); (8)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
42. 消費者貸款產品之訂價方式:[第九屆試題](1)成本導向之訂價[第五屆試題](2)需求導向之訂價 [第七屆試題](3)競爭導向的訂價 [第七屆試題](4)一般而言,以「成本」+「需求」+「競爭」導向的訂價,才是最完善合理的。(5)客戶關係定價(Customer Relationship Pricing):客戶關係定價模式,係將客戶在銀行或金控公司整體的往來,包括存款、貸款、證券交易、保險、投資理財等,計算出客戶對銀行的「實際貢獻度」,並提撥適度的比例回饋給客戶,以加深客戶的往來關係。
43. 消金信用風險 審核 時, 尚必須特別注意以下 幾點評估因素:
j 穩定性 因素: 考慮以下三大因素a. 職業狀況b. 居住狀況c. 個人狀況[第六屆試題]
k 償債能力 因素
l 還款意願(Willing to pay)
44. 房屋貸款依用途可分為:(1)購屋貸款;(2)修繕貸款;(3)週轉型房貸;(4)綜合型房貸;(5)抵利型房貸;(6)轉貸;(7)同額轉貸;(8)法拍屋貸款。
45. 房屋貸款應投保火險、地震險:
(1)受益人應為金融機構。
(2)投保期間應涵蓋借款期間。
(3)火險投保金額應足夠,一般係以重置成本為投保金額,地震險每戶按120萬元計算。
(4)商業、工廠或空屋之保險費率,較住宅保險費率為高。
(5)金融機構保留保單正本,借款人保留副本。[第五、六、七、八、九屆試題]
46. 汽車貸款分為下列兩種:
(1)因購車而以所購汽車為擔保品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新車購車貸款、中古車購車貸款。
(2)因週轉需要,以現有汽車為擔保品,向銀行申請融資:原車融資、回復型車貸。[第九屆試題]
47. 信用卡循環信用以日計息,起算日之計算方式有三:[第六、七、八、九屆試題]
(1)銀行代持卡人先付款的墊款日-時間最早,對持卡人最不利。
(2)對帳單上的結帳日-時間居中。
(3)持卡人繳款截止日-時間最晚,對持卡人最有利。
48. 學生申請信用卡之規定:[第九屆試題]
(1)對於未滿二十歲之信用卡申請人,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僅能申請家長之附卡。
(2)持卡人所持有卡片以【三家】發卡機構為限。
(3)對於二十歲以上之信用卡申請人,應確認其具有獨立穩定之經濟來源且具有充分之還款能力,始得發卡。申請書填載學生身分者,各發卡機構應將其發卡情事函知持卡人之父母,請其注意持卡人使用之情形。
(4)申請書填寫未表明學生身分者,各發卡機構於【二十至二十四】歲之申請人,除逐戶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是否為學生外,應主動瞭解其確實身分,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其學生身分,以利其他發卡機構對學生申請信用卡之管理。
49. 通行於全球的國際擔保,主要有下列三種類型:[第九屆試題]
(1)受lSP98(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 Pub. No.590, 1998)規範的擔保函(Standby)。
(2)受URDG(ICC 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 Pub.No.458, 1992)規範的即付保證函(Demand Guarantee)。
(3)受UCP(ICC Uniform Customs &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Pub.No.500, 1993)規範的擔保信用狀(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50. 保證責任之解除:[第五、七、九屆試題]
(1)保證函內明確記載有效日期的年、月、日者,下列三種情況可以解除保證金責任:
保證函正本退還時,當然解除保證責任。
有效期限的基準日在國外者,期限後一個月得解除保證責任,惟宜先以電報查詢國外通知銀行。[第七屆試題]
掌握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債務人已償還債務,或保證的理由消滅時,可以解除保證責任。
(2)保證函內未明確記載有效日期的年、月、日者,在下列三種情況下解除保證責任:
保證函正本退還時。
以書面照會國外通匯銀行,經國外通匯銀行回信確認時。
掌握有充分可靠的證據,證明債務人已償還債務,或保證的理由消滅時。
(3)如銀行以背書方式代替保證函者,應俟該背書票據收回作廢後,始可解除保證責任。
51. 所謂「催收款項」係指經轉入【催收款項】科目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而言。逾期放款未轉入催收款前應計之應收利息,應連同本金一併轉入催收款項。逾期放款經轉入催收款項後,銀行對內停止計息,對外照常計息。[第八屆試題]
52. 銀行授信契約之「加速條款」通常有下列數項: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或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
依約定原負有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立約人死亡,而繼承人聲明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
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
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立約人對銀行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銀行核定之用途不符時。
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銀行有不能受償之虞時。
53. 銀行在引用加速條款主張授信債權全部到期時,宜以書面通知主債務入及保證人,請其立即清償。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規定,銀行依上述~之事由為主張時,應於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立約人。[第六、七屆試題]
54. 銀行辦理催收案件,如發現債務人於該銀行內有存款時,得就該項存款主張抵銷[第八屆試題]。
55. 抵銷之要件必須雙方之債務均屆清償期,客戶之支票存款在未終止契約之前,定期性存款在未到期之前,銀行並無返還存款之義務,亦即尚未屆清償期,故銀行通常需先行或同時終止支票存款契約,使雙方之債務均屆清償期,始得行使抵銷權;至於定期存款,亦可依契約之約定或依法律之規定,在到期之前行使抵銷權。[第六屆試題]
56. 依民法規定,消滅時效中斷的事由:
請求。但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者,視為不中斷
承認。
起訴。
下列事項與起訴同有中斷消滅時效之效力:
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告知訴訟。
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57. 我國訴訟程序原則上採地方法院ð高等法院ð最高法院後【二十日】內提起上訴。民事訴訟除通常的訴訟程序三級三審制,兩造當事人對於判決不服者應於判決送達「三級三審制」外,尚有「簡易訴訟程序」及「小額訴訟程序」二種:
58. 執行名義有下列六種:
1確定之終局判決。
2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3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4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5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6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59. 申請信保代位清償之範圍:包括【本金】、【積欠利息】、【逾期利息】、【訴訟費用】 (違約金非代位清償之範圍),其中逾期利息最高以授信到期日後【六個月】為限。[第一、四、五、八、九屆試題]
五、觀念性試題
1. 銀行12-1條: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第七屆試題]
2. 所謂有行為能力人,係指能以獨立之意思,為有效法律行為者。有行為能力人,可分為二種:A.成年人(滿二十歲為成年人);B.未成年人已結婚者。
3. 所謂限制行為能力人,乃指其法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之人。具體而言,係指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
4. 所謂無行為能力人係指完全無法律行為能力之人,通常指: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
5. 法律行為無效: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成之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所為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七五),但事實行為(如遺失物、漂流物之拾得)仍發生法律效果。
6. 法律行為須法定代理人代理: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7. 借款戶的資金用途依銀行承擔之風險由低至高依序如下:(1)購買流動資產 (2)購置固定資產 (3)償還既存債務(4)替代股權。[第二、九屆試題]
8. 還款財源是確保債權本利回收的先決條件。分析借款人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應是銀行評估授信的核心。[第四屆試題]
9. 債權保障為銀行收回貸款之第二道保障,以防原有之還款來源不能實現;債權保障又分為:內部保障:包括a.借戶有良好之財務結構;b.週全的放款契約條款;c.借戶之資產作擔保。外部保障:包括a.保證人(含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b.背書保證;c.第三者之資產提供擔保。[第五、九屆試題]
10. 一般銀行可接受為授信擔保之權利質權標的物有:股份(以股票為限)、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存單、倉單等[第八屆試題]。
11. 短期授信主要還款來源:營業收入或流動資產變現。[第五、七、八屆試題]
12. 經常性(永久性)週轉資金貸款:其主要源自企業為維持正常營運所需的最低流動資產量,包括現金、存貨、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等,無法以自有資金滿足,須由銀行對其差額所為之融資,【以中長期週轉資金貸款支應】。[第六、七、九屆試題]
13. 企業週轉資金需求之計算方式:
◎簡易判斷法:[第五屆試題]
(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存貨+預付貨款)-(應付款項+預收貨款)
◎未來估算法:
(1)平均營運週轉金 [第五、六、八屆試題]
就是以企業未來的營業規模來估算其營運'轉金之需求,其公式如下:
預估未來一年營收×成本費用率×(營運週轉期/365) (A)
預估未來一年營收×應付款項及預收款項比率 (B)
平均營運週轉金(C)=(A)-(B)
(2)季節週轉金
預估未來一年營收×成本費用率×(旺季營收比率-淡季營收比率)×12×(C)÷(A)
14. 避免短期資金做長期用途:固定長期適合率高於100﹪[(固定資產+長期投資)÷(淨值+長期負債)]反映企業之固定設備支出及長期投資,有部分係以短期資金支應。[第五、七、八、九屆試題]
15. 銀行辦理墊付票款應注意事項:[第九屆試題]
(1)徵信範圍應包括借款人、票據交易性質及票據債務人(發票人、背書人)。[第一、六屆試題]
(2)銀行所收取之客票,不宜過度集中少數發票人,以分散風險。
(3)銀行所收取之客票須符合產銷流程,例如發票人為原料供應商即屬異常(不符合產銷流程)。[第三屆試題]
(4)銀行得徵提借款廠商之發票、買賣契約等交易憑證以供查對。
(5)票據必須由借款廠商背書,且背書要連續。[第九屆試題]
(6)票據不得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
(7)以借款人為發票人之票據不可接受。
(8)關係人(如發票人為借款廠商之主要股東、董監事)之票據應查核其真實性。
16. 銀行辦理貼現業務,以未到期承兌匯票及本票為限,支票則不得辦理貼現。[第七屆試題]
17. 銀行辦理貼現,由銀行按貼現日至票據到期日之期間,依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預先從票據金額中扣除,以扣除利息後之餘額撥款於貼現申請人,實質收益較一般短期放款利率為高。[第六、九屆試題]
18. 所謂承兌匯票,係指匯票經付款人承兌而言,付款人在匯票正面承兌簽名者,應負付款責任。銀行辦理承兌匯票之貼現,係以「承兌人」之信用為基礎,而辦理本票之貼現,則以發票人之信用為基礎。[第四、五屆試題]
19. 承兌為匯票之付款人在票面上記載承兌字樣並予簽名者,付款人僅在票面上簽名者亦視為承兌。[第六、七屆試題]付款人承兌後就成為「承兌人」,要負付款之責,與一般放款業務承受相同之風險。[第五、八屆試題]
20. 依我國票據法規定,承兌制度僅限於匯票,支票及本票無承兌的規定。 [第六、九屆試題]
21. 短期授信強調流動資產轉換成現金能力之評估,並注意控制授信用途及追蹤交易行為,使交易完成後能自動獲得清償,故短期授信也被稱為「資產轉換型授信」。[第三屆試題]
22. 中長期授信則特別強調「盈餘」及「管理」因素的評估,並以中長期預測方法,評估授信戶未來的現金流量情形,分析其償還能力,藉以判斷中長期授信是否安全,故中長期授信也被稱為「現金流量型授信」。[第六、八、九屆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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