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中央社北三十日電】2008.01.31 04:18 am
財務會計準則第37號公報去年起實施,會計師認為,只要符合公報定義與要件,航權也算無形資產。公報中也明定,政府移轉或分配機場起降額度、廣播電台執照或頻道、輸入許可證或配額,須以公平價值認列這些政府捐助的無形資產。
為符合知識經濟時代對產業競爭力評估,並與國際接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2006年7月發布財務會計準則第37號公報「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自2007年1月1日正式實施,公開發行及上市櫃公司2007年起的財務報告均需適用
財務會計準則第37號公報「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明定,無形資產規範條件需具備可被企業控制(企業具所有權)、可辨認性(可與企業分離)、未來經濟效益;無形資產認列條件包括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成本能可靠衡量。
無形資產可分為外部取得與內部取得。外部取得包括單獨取得、企業合併而取得、由政府捐助、資產交換所取得。
內部取得的無形資產,若研究階段則為費用處理、若發展階段且符合相關條件,就可資本化為無形資產。
會計師表示,如果符合37號公報所有定義與要件,航權也算是無形資產,但不能溯及以往,必須是去年 一月一日 起新獲得的航權。
會計師表示,第37號公報列舉「電腦軟體、專利權、著作權、漁業權、進口配額電影動畫、客戶名單、特許權、供應商關係、客戶忠誠度」等屬無形資產。
公報也明定「無形資產可能經由政府以優惠價格或免費方式授與,該情況可能發生於政府移轉或分配機場起降額度、廣播或電台之執照或頻率,輸入許可證或配額,或取得其他受限制資源之權利等資產予企業,企業應依公報第29號規定,以公平價值認列政府捐助的無形資產」。
會計師表示,若符合無形資產所有要件,簽證會計師卻沒有將其列入公司資產,則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交通部去年底核定日本新航權分配,長榮航空獲得台北到大阪可延遠美國洛杉磯或西雅圖航點。遠航、復興獲得經營日本包機業務。
這些新航權是否應列入這些航空公司無形資產?會計師表示,還需進一步認定,因為37號公報有相當嚴謹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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