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2009.11.23 02:31 am


中信金投資南山人壽30%案,引發金控子公司認定爭議,金管會研議修法調整金控「子公司」的定義,持股比率擬從現行25%提高到50%,避免已列金控子公司卻不具實質控制權等併購爭議。


根據金控法第4條規定,金控的銀行、保險及證券子公司,是指金控有「控制性持股」的銀行、保險及證券,「控制性持股」的定義則是,持股逾25%或董事過半。


這項規定實施多年來,已衍生許多金控轉投資個案的爭議,包括開發金併購金鼎證案,持股雖逾25%,但因董事未過半,未取得實質控制權,至今無法編列合併報表


另外,台新金併購彰銀案,雖台新金在彰銀的董事過半,可將彰銀列子公司,但因持股未逾25%,與股權相距不遠的第二大股東公股,策略思考不同,遲遲無法完成彰銀與台新銀的合併。


上周中信金宣布將買下南山人壽30%股權案,更凸顯子公司定義爭議。


根據中信金與中策集團公布的合作內容,中信金將吃下南山30%,依現行規定,因持股逾25%,南山將列為中信金旗下子公司,但南山第一大股東是持股逾50%的中策,將來中信金在南山恐難掌控經營權。


銀行局長張明道表示,金控子公司定義涉及金控法修正,實務上面臨太多問題,內部有在研究,委員會也曾提出相關建議。


官員表示,法定子公司定義與實務上的落差,衍生的編列合併報表事小,金控法第56條,金控母公司對子公司負有財務責任的問題,更值得重視。


金控法第56條規定,銀行、保險及證券子公司,未達主管機關規定的最低資本適足率,或業務、財務顯著惡化,金控公司應協助其回復正常營運。主管機關甚至可命令金控母公司在一定期間內,處分金控其他投資事業股份或資產,用來改善子公司財務狀況。


官員表示,金控對子公司如果沒有控制能力,又須對子公司負財務責任,風險太大,權責也不相等。


金控業者表示,當初對子公司定義訂為25%,主要是過去金融機構的股權較分散,25%已算是大股東,最近幾年情況已不同,才使法律與實務出現落差,持股25%無法呼應「控制性持股」的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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