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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2010.08.23 03:46 am
10月起,信用卡違約金全面改採「固定金額」制,新制的違約金已全面降低。銀行業近期陸續公告最新收費標準,大部分銀行的收費標準自500元起跳,最高收到800元。
過去違約金最高可收到4,000元;但金管會要求銀行自10月起,必須改變信用卡違約金收費標準,全面改採「定額制」,且最多只能向持卡人收3期違約金。銀行需在60天前通知持卡人,多數銀行已在8月上網公告,或透過帳單通知持卡人。
銀行公會解釋,新的信用卡違約金收費方式,是依欠款「期數」,採固定金額收費,例如「持卡人欠款逾期1個月、收費500元」,且不管持卡人是欠8,000元或8萬元,收費都固定在500元。新制收費標準對「欠大額款項」的持卡人較有利。
現行銀行信用卡違約金收費標準,多是依「欠款金額大小」區分,欠愈多、收愈多。銀行解釋,這是因為欠款金額不同,銀行催收成本也不同,如果持卡人只欠幾千元,銀行多不會花太多人力成本去催收。
目前違約金收費標準,持卡人若欠到20萬元以上不還,違約金最高可收達4,000元;新制相較之下,收費標準已全面降低。
銀行公會表示,持卡人在收到信用卡帳單,若超過繳款期限,「一毛錢都沒繳」,銀行才會開始催收並計收違約金;若持卡人繳了「最低應繳款」,不會被收違約金,而持卡人欠款金額在1,000元以下,也不會向持卡人收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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