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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10日電】2009.03.10 08:58 pm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明定銀行若有最近一季平均逾放比率高於5%、資本適足率低於8%等情事,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酬金。


為讓股東評斷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董事、監察人貢獻的相對價值是否允當,以及酬金支領情形與公司營運績效是否合理,金管會研擬修正銀行、金控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明定強制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酬金條件。


根據「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草案,銀行若有最近一季平均逾放比率高於5%、最近一次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金管會檢查調整後的資本適足率低於8%、最近 2年度連續稅前虧損且帳上有累積虧損、經金管會要求增資但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等情事,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酬金。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草案規定,若有最近一次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金管會檢查調整後資本適足率低於100%、最近 2年度連續稅前虧損且帳上有累積虧損、經金管會要求增資但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等情事,也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酬金。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草案明定,若票券金融公司有最近一季平均逾期授信比率大於5%、最近一次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金管會檢查調整後資本適足率低於8%、最近 2年度連續稅前虧損且帳上有累積虧損、經金管會要求增資但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酬金。


金管會並要求,銀行、金控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若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連續達 3個月以上,或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 50%,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酬金。


此外,金管會要求強化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揭露持有證券化商品及擔任證券化商品信用增強機構等資訊揭露,以強化資訊透明度。


3項修正草案將刊登在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銀行局網站,各界若有意見,可於上網後 7日內向金管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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